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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桥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8
【字 号】红桥政发〔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桥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13〕15号)文件要求,全面摸清我区各类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现就我区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13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至5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14年6月至2015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红桥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此项工作的主任、区统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公安红桥分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工商红
桥分局、区质监局及各街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主管负责同志兼任。
  各委、局(集团、公司)及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管委办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职责分工
  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其中,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普查工作
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财政局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全区各单位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区建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红桥分局、区质监局、公安红桥分局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全区单位名录库核查,以及数据评估等相关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区编委办、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房管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归口管理行业的单位信息资料并协助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需由地方负担的部分,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普查所需经费,也要列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工作预算。各级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普查方案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区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查宣传,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2013年7月18日
 附件:1. 红桥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红桥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附件1
 
红桥区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禹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 文 区统计局局长
  李 鹏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董树山 区统计局副局长(兼普查办公室主任)
  王文莉 区编委办主任
  宋立军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 鹏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卫华 区建委副主任
  穆 岩 区科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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