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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7.08.27
【文 号】[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
【施行日期】1997.08.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涉及进境废旧物资、肉类、水果检验检疫管理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公布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
  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
  公安部,机械部,冶金部,内贸部,海关总署,轻工总会,总后勤部,中国有金属工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对废钢、废铜、废
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部门、地方经营上述五种废旧物资的公司名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五种商品均可委托核定的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地方公司仅限代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述商品的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进口商品,暂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规定及办法办理。
  三、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暂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济特区进口本区自用上述五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所核定的公司必须是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核定公司经营资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三、经营五种废旧物资的边贸公司名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有金属进出口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废铜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有金属进出口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
  废铝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有金属进出口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联营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废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废塑料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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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   总公司   公司   进出口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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