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解说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必须正确认识与对待它们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道德、相互关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社会主义法制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道德是在无产阶级自发形成的朴素的道德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为指导,由无产阶级自觉培养起来的道德,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先进道德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即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具有复杂的相互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支持
法律基于道德而产生,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无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石,并力求与道德相适应,相协调的;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人们道德自律的增强不仅要靠教育,而且要靠法治。
秦用严法和酷刑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则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道德是有数千年的历史传统的,道德借助于法律规范提升为人们自觉的行为标准。再
二、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配合
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
例如,广州青年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事发后,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许霆的行为背弃了拾金不昧的社会公德并且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社会谴责其违法行为,法律对其不道德行为作出制裁。
三、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促进
一方面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而且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另一方面为道德立法有利于促使人们逐渐形成道德自律。
例如,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在公交站台等83路车的过程中摔成了骨折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结果却是法院判决彭宇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这一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彭宇案件给予人们深深的启示:人们需要重新树立起并实践正确的道德观念,尤其是法官要从道德上升华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更要做排头兵,要大张旗鼓地弘扬正气,驱除邪气,完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护好人。
四、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补充
公平、正义等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是法的非正式渊源,社会主义道德的适用范围比社会主义法律更广。法律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彩的现实生活
的“个案”。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法律能够对道德无法管制的社会领域强制实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价值观。
例如,聚众罪在只规定是以异性为主体集体进行的行为时,出现了同性之间的聚众乱淫法律就出现了漏洞。南京首例同性聚众乱淫案四“同志”被判刑的过程中,道德就发挥了对法律的补充作用。
五、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攻讦
在某些法律个案中,若法官“以德入法”,一旦号脉不准,轻则出现差池,重则出现误判;若法官只顾法律的内容必将引起巨大的社会舆论风波。缘此,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仍然具有相对独立性,甚至是相互攻讦。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即认为,除非将道德争议简化为事实问题,否则对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不存在令人信服的答案。
例如,四川泸州二奶案。四川的一位男子立下遗嘱,指定由情人——俗称“二奶”继承他的遗产。作为“正室”的妻子把持了所有的财产,不甘罢休的“侧室”于是将妻子诉诸法院。法院最终判道:遗嘱虽然是真实的,但它违背了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偷情,搞婚外恋是一事实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这不过是一个事实而已,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上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至于立遗嘱,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
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受法律的评价和约束。即使当事人的私人行为应该受到道德指责,但其从事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所以这一判决结果也是引人争议的。
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处理好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关系,使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主要参考文献
《法理学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法学概论》,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张艳丽主编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作者不详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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