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制⼲部管理暂⾏规定
⽬录
第⼀章总则
第⼆章聘⽤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聘⽤合同的签订、变更、终⽌和解除
第四章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五章退休、退职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巩固企业⼲部⼈事制度改⾰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制⼲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聘⽤制⼲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包括合同制⼯⼈)中聘⽤到⼲部岗位上任职⼯作的⼈员。
第三条国家对企业聘⽤制⼲部实⾏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部。
第四条聘⽤制⼲部与所在企业录⽤制⼲部在⼯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章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实⾏聘⽤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制⼲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开放,拥护党的⽅针、政策;
(⼆)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强;
(三)具有⾼中(中专)以上⽂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作能⼒;
(四)有三年以上⼯龄;
(五)⾸次聘⽤的年龄⼀般在三⼗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体健康。
第七条聘⽤程序:
(⼀)公布聘⽤岗位、条件、聘期和聘⽤⽅法;
(⼆)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选,并公布结果;
(四)⾸次被聘⽤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期,具体期限由⽤⼈单位确定;
(五)聘⽤制⼲部必须填写《聘⽤制⼲部审批表》,审批表⼀式三份,由⽤⼈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聘⽤合同的签订、变更、终⽌和解除
第⼋条聘⽤制⼲部聘期⼀般为3?5年(包括试⽤期)。聘⽤期满如⽤⼈单位⼯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次聘⽤和续聘,⽤⼈单位与被聘⽤⼈员必须签订聘⽤合同。聘⽤合同要明确规定双⽅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合同⼀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双⽅应严格遵守。
第⼗条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条聘⽤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条在下列情况下,⽤⼈单位可解除或终⽌聘⽤合同;
(⼀)聘⽤制⼲部在聘期内不能履⾏合同的;
(⼆)由于患病或⾮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不能坚持正常⼯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三条聘⽤制⼲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合同⾃⾏解除。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解除或终⽌聘⽤合同:
(⼀)聘期未满,⼜不符合第⼗⼆、⼗三条所列款项的;
(⼆)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在下列情况下,聘⽤制⼲部可以解除或终⽌聘⽤合同;
(⼀)⽤⼈单位不能履⾏聘⽤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考⼊普通⾼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作的。
第⼗六条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和⽣产技术⾻⼲,在聘期内,本⼈提出解除或终⽌聘⽤合同,需经⽤⼈单位批准。
第⼗七条⽤⼈单位与被聘⽤⼈员中⼀⽅要求解除或终⽌聘⽤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通知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权益的情况下,对履⾏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条解除或终⽌聘⽤合同,⽤⼈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九条聘⽤制⼲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制⼲部的⼯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条聘⽤制⼲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制领导⼲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作,⼀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部录⽤⼿续,享受国家机关⼲部的待遇。
第⼆⼗⼀条聘⽤制⼲部在聘期内的⼯作调动,应在实⾏⼲部聘⽤制的单位之间进⾏。具体办法另⾏规定。
第⼆⼗⼆条聘⽤制⼲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期间的待遇。⽤⼈单位⽐照其新安排⼯作岗位同等⼈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退休、退职
第⼆⼗三条聘⽤制⼲部受聘⼗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国发(1978)104号⽂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办理退休、退职⼿续;根据本⼈⾃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办理退休、退职⼿续。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聘⽤制⼲部在聘期内,纳⼊⼲部统计,按⼲部管理权限进⾏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按⼲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制⼲部进⾏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事部门对企业聘⽤制⼲部管理⼯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七条聘⽤合同双⽅发⽣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效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事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制⼲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
第三⼗条《聘⽤制⼲部审批表》由⼈事部统⼀印制。
第三⼗⼀条本规定由⼈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颁布之⽇起施⾏。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交通部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23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15: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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