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17
【字 号】赣市府发[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赣市府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等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改革开放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
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民众的住房条件和住房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以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维护众利益,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
  1、在2008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在2009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2008年年底前,各县(市)对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房申请
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并逐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十一五”期末,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3、各县(市)要抓紧完成城市居民住房状况的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并向社会公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与退出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保障方式,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办法。中心城区对老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的保障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对郊区乡镇的保障对象,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增强其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其保障条件及面积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采取实物配租的,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采取租赁补贴的,原则上根据市场租金水平的三分之二、保障标准及其家庭人口结构给予相应的补贴。
  (三)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工作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主要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
  4、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其它资金。
  (四)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收购、改建、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不得对其征收政府调控资金。
  (五)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管。市、县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监管委员会,由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县政府领导任主任,成员由财政、房管、民政、国土、监察、审计、发改委、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核算、调度、使用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有计划地对该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实行两级审核两榜公示,由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组织社区居委会、民政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移交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再次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最后确定的对象及补贴标准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支付给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房主。
  (七)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及标准。各地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按城市非农业人口的10%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建设总量,结合当地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际分年度建设。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县(市、区),要采取新建、收
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从经济、适用、便民、利民出发,以方便低收入众就业和谋生,其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以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或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廉租住房要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八)建立廉租住房腾退机制。各地要加强和改进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尽快制定出台当地的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同时,要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资格的年度复核工作,具体由房管部门牵头,民政、公安、监察、街道办等部门参与,并将管理复核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因经济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限期退出,或按市场租金水平收取房租。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及各项政策继续执行,按照其需求量分年度建设,分配完毕,满足其需求。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要积极推进直管公房住宅租赁制度的改革,使之成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个平台,并根据自身的财力逐年建设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其租金标准由房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原则上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二分之一确定。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与管理
  1、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限于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
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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