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作⼈员⼯龄认定⽂件:及连续⼯龄计算政策
⼀、按国发[1978]104号⽂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员——其⼯作年限或连续⼯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个周年才能算⼀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员⼯作年限或连续⼯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九五五年⼗⼆⽉⼆⼗九⽇〈〈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作⼈员退职退休时计算⼯作年限的暂⾏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临时⼯、季节⼯、学徒⼯、轮换⼯、经济建设民⼯、“亦⼯亦农”⼯转正后的⼯龄计算——1956年11⽉12⽇国直⼈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作⼈员退休和⼯作年限计算等⼏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的临时⼯作⼈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以后,他们在正式录⽤以前在本机关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这⾥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以前本机关的⼯作时间”,如果录⽤以前,在⼏个单位临时⼯作,不能都算为⼯作年限,⽽只能把转正录⽤前在本机关的⼯作时间计算在⼯作年限之内。
这⾥需要注意的是,临时⼯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资局《关于季节⼯转为正式⼯以后连续⼯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转为正式⼯⼈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的实际⼯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龄。
1958年6⽉,全国总⼯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的⼯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的⼯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的⼯龄计算⼀样处理,即:轮换⼯回乡后,根据国家⽣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时,其连续⼯龄应从重新参加⼯作之⽇算起。原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产需要,经济建设民⼯被⽤⼯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后,其⼯龄问题,可参照临时⼯转正、录⽤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次在本单位当民⼯的连续⼯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亦农”⼯的⼯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顶替前最后⼀次在本单位当“亦⼯亦农”⼯的连续⼯作时间可以与被录⽤为固定⼯以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龄计算——1979年10⽉31⽇教育部、财政部、粮⾷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8⽇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件规定:中⼩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
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关于民办教师⼯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论以何⽅式招收录⽤为国家正式职⼯(教师、⼲部)并继续从事教育⼯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前最后⼀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
业)后,分配从事教育⼯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政部门⼯作)均可计算为连续⼯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作时间计算为连续⼯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
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审批⼿续的才能执⾏。
四、乡村医⽣(⾚脚医⽣)的⼯龄计算——根据原劳动⼈事部、卫⽣部劳⼈险[1986]5号⽂件规定,乡村医⽣(⾚脚医⽣)被招收、顶替、录⽤为国家正式职⼯或进⼊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并继续从事卫⽣⼯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前最后⼀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的⼯作时间(含其原当⾚脚医⽣的⼯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原⾚脚医⽣)的时间,凡经正当⼿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不含个体⾏医⼈员,更不包括⽆证⾏医⼈员。
②对⽂中“正当⼿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续,才可视为“正当⼿续调动”。
③根据卫⽣部[88]卫⼈字第22号⽂件《关于乡村医⽣⼯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1⽇以后的乡村医⽣,需经县以上卫⽣⾏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作⼈员的⼯龄计算——原在乡镇
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作⼈员(以下简称半脱产⼯作⼈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的在⼲部或⼯⼈岗位上从事专职⼯作的⾮国家正式职⼯(含计划内临时⼯,不包括计划外临时⼯,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员)。半脱产⼯作⼈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作是指:
(1)在最后⼀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为国家正式⼲部或⼯⼈的;
(2)在最后⼀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以后⼜转业到地⽅机关事业单位⼯作;
(3)在最后⼀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作成为国家正式职⼯的。其参加⼯作时间也改从计算⼯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批、改”⼯作队队员的⼯龄计算——参加“四清”或“⽃、批、改”⼯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批、改”⼯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为国家正式职⼯;或被推荐、直接考⼊⼤中专院校和技⼯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作;或直接应征⼊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的,其从事“四清”或“⽃、批、改”⼯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作年限。但进⼊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作时间改从计算⼯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七、国家职⼯学习期间的⼯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1970年以前进⼊⾼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作的,其⼯龄计算仍按1962年10⽉13⽇[62]中劳薪字第292号⽂件执⾏,即:“由于⼯作需要经⾏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龄,可合并
计算为连续⼯龄。”“由本⼈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龄,其学习前后的⼯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2、⼀九七O年⾄⼀九七⼋年进⼊⾼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学校学习的国家职⼯⼯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件及⼀九七七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件执⾏,即:“国家职⼯,进⼊⾼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龄。”
3、⼀九七九年以后考⼊普通⾼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其⼯龄计算,按⼀九七九年⼋⽉四⽇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件执⾏,即:“考⼊普通⾼等学校的国家职⼯在校学习期间⼀律不计算⼯龄。⼊学前和毕业后参加⼯作的连续⼯龄可以合并计算。”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1978年进⼊⾼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龄。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中
专和技⼯学校学习的职⼯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龄。
4、关于研究⽣在校学习期间的⼯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事部《关于博⼠⽣和在职⼈员考取硕⼠⽣学习期间⼯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学习期间计算⼯龄。出国攻读博⼠学位研究⽣⼯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店铺⼈员⼯作的若⼲暂⾏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学位的研究⽣获得博⼠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龄。在职⼈员⾃费店铺回国⼯作后,出国前⼯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龄。获得博⼠学位回国⼯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龄,⼯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员相同。(⼆)在职⼈员考取国内硕⼠⽣,学习期间计算⼯龄。在职⼈员出国攻读硕⼠学位研究⽣,获得硕⼠学位回国⼯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龄。执⾏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规定,⾮在职⼈员考取研究⽣(如应届⼤学毕业⽣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龄。该规定从1990年1⽉起开始执⾏。过去与⼯龄有关的⼯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件《关于⾃费店铺的暂⾏规定》中规定,在职职⼯⾃费到国外留学的,⼀般可停薪留职,本⼈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个⽉开始停发⼯资。出国进修⼈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作的,可连续计算⼯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作的,按出国⼯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作的时间合并计算⼯龄。
这⼀⽂件还规定,⾃费公派出国进修⼈员,具有两年以上⼯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资,⼯龄按⾃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作⼈员、民办⽼师和乡村医⽣(含⾚脚医⽣,下同)在⼀九七O年⾄⼀九七⼋年期间,被推荐或考⼊⼤、中专院校和技⼯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作⼈员、民办⽼师和乡村医⽣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作年限。
⼋、⼯作⼈员受处分后的⼯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员⼯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关于处理安置⼯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政策界限》等⼀系列⽂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作⼈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事福字第740号函第⼀条规定,⼯作⼈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作之⽇起计算⼯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作时间,和重新参加⼯作后的⼯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命分⼦和其他坏分⼦,他们的⼯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作之⽇起计算。
3、⼯作⼈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九七⼋年六⽉六⽇最⾼⼈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作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民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作单位留⽤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龄。
4、⼯作⼈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员⼯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
⼈事福字第740号函第⼆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般不计算⼯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重新参加⼯作的,他们的⼯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条)的精神办理。
5、⼯作⼈员受过开除留⽤察看处分的⼯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作⼈员受开除留⽤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作,评定了⼯资级别的,留⽤察看期间,可以计算⼯作年限。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的⼯龄计算——原劳动部⼯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作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作之后,因⼯作调动或⾃动离职时,其⼯龄计算⽅法与⼀般职⼯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谋⽣活出路者,其连续⼯龄⾃重新参加⼯作之⽇算起。
原劳动部⼯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回到农村参加农业⽣产以后,⼜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作之后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在农村参加农业⽣产的⼀段时间不得计算⼯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龄。原从⼯作岗位
上精简下放回家,⼜从家中应征⼊伍的退伍军⼈,其精简前的连续⼯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其参军前的连续⼯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部部[63]总政⼲字第226号⽂件规定:因不法⾏为被开除军籍的军⼈,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伍之⽇起⾄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龄。⼊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其⼊伍前的⼯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并计算为连续⼯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伍时间,要从县(市)⾰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民武装部)批准⼊伍之⽇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作,因⽽,以办理离队⼿续时间较为合适;⽽战⼠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部确定复员,⼀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续,赴地⽅安置。在批准⾄办理离队⼿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作。因此,复员⼲部军龄的截⽌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续时为准。
连续⼯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26⽇劳动部公布施⾏)
第⼗章“关于⼯龄的规定”第三⼗九条规定:本企业⼯龄应以⼯⼈职员在本企业连续⼯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最后⼀次回本企业⼯作之⽇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在此限:(⼀)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政⽅⾯或资⽅调动⼯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若⼲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11⽇)。
参加⾰命⼯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原因脱离过⼯作,以后⼜参加⼯作的,其参加⾰命⼯作时间,应从最后⼀次参加⼯作时算起。
3、劳动⼈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暂⾏规定若⼲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字〔1987〕31号)。
职⼯被辞退前的⼯龄及重新就业后的⼯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重新参加⼯作后⼯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连续⼯龄计算时效的溯及⼒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职⼯个⼈缴费养⽼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计算连续⼯龄的起始时间。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47: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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