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华、毛建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新华、毛建平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5 
【案件字号】(2022)鲁17民终22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亚涛陈尔森张秀云 
【审理法官】丁亚涛陈尔森张秀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新华;毛建平;赖炳忠;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新华毛建平赖炳忠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新华毛建平赖炳忠 
【当事人-公司】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秉坤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秉坤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秉坤 
【代理律所】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新华;毛建平 
【被告】赖炳忠;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该案争议焦点是:王新华主张赖炳忠、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五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王新华主张赖炳忠、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陶区分公司、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五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认为,毛建平与王新华签订《内墙抹灰施工合同》,由王新华对陶都府苑3某、10某楼的内墙抹灰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毛建平向王新华支付劳务费。王新华上诉请求赖炳忠等五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但王新华并非该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不应对其承担相关支付责任,其他被上诉人亦不应承担支付责任。王新华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先行清偿王新华的劳务费,但本案情况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其主张不能成立。故王新华的上诉请求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另外,毛建平虽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王新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63元,由上诉人王新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10: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12日,涉案陶都府苑安置房建设项目,由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菏泽天勤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菏泽市定陶区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与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2月28日,青岛万怡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一份,将菏泽市定陶区陶都府苑安置房建设项目二标段1、2、3、10、12、13某楼、车库及网点、幼儿园劳务承包给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菏泽豪杰劳务有限公司与赖炳忠签订《农民工简易劳务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内容。2018年7月9日,毛建平作为乙方与赖炳忠作为甲方签订《泥工分包协议》,约定:一、项目名称:菏泽市定陶区陶都府苑安置建设项目,本工程楼号3、10某楼,建筑面积大约为5万平方米(26+2);二、工程地点: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老四
街、老五街,泥工分项分包部分单价为115元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三、付款方式:混凝土浇筑付每平方米20元,砌砖付每平方米56元,内粉刷付每平方39元,完工后,留3%为工程维修金,验收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尾款;四、按工程要求完工,合格工程交付使用,安全事故3000元内由乙方负责,超出3000元由甲方全权负责;五、泥工工程部分按实际施工要求合格交付使用;六、3、10某楼泥工部分的工程款必须拨付到占维根7一工商银行卡内;七、.......2020年元月15日,毛建平作为甲方与王新华作为乙方签订《内墙抹灰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毛建平将陶都府苑3、10某楼内墙抹灰工程按清工方式承包给乙方王新华施工。一、施工内容:内墙墙面、架空梁、踏步、屋面做拱、平、保温、女儿墙粉刷,其中卫生间、厨房间地平平;二、质量要求达到图纸设计合格标准,并包括养护、包验收合格;三、价格:按实际粉刷面积计算,门窗空洞不计,每平方13.5元;四、付款方式:每七层一付,一至七层结束付实际粉刷的每平方85%,以此类推,中途甲方不付任何费用,粉刷施工完毕甲方付给乙方93%,工程完工公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尾款;五、每七层一付,一个星期之内付给前七层的工程款(85%),到期不付,乙方有权停工,乙方不付任何责任;六、......;七、抹灰前甲方必须把楼面清干净交给乙方,乙方每层完工后必须清理干净,并报甲方验收,双方交接签字;.......《内墙抹灰施工合同》签订后,王新
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后王新华与赖炳忠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粉刷面积为72,826m2,价款为983,151元(72,826m2×13.5元/m2),二次挂全网为72,826元,合计1,055,977元,扣除已支付的580,000元,下剩475,977元未支付。并约定陶都府苑3、10某楼抹灰工程最终以图纸面积结算,二次挂全网除外、空洞除外。后王新华与毛建平、赖炳忠双方对陶都府苑3、10某楼抹灰工程量产生分歧,经王新华申请,受定陶县人民法院委托,菏泽正大工程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出具了菏正鉴字[2022]00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菏泽市定陶区3某、10某楼内墙抹灰工程造价945,663.26元。楼梯踏步面层、屋面做法32,163.52元、女儿墙内侧抹灰4,254.66元不包含在鉴定意见945,663.26元中。王新华支出鉴定费共计15,000元。王新华共收到劳务费620,20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33: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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