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15
【字 号】闽政[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中心任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治理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合力推进治超工作开展。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要保障治超经费,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省政府建立由省交通、公安、经贸、宣传、财政、物价、安监、质监、工商、地税、国土、水利、监察、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牵头召集,各组成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开展治超工作。省治超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治超办),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把住源头,强化货物装载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通力合作,把住货物装载关,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引导货源企业依法配载、货运企业依法装载,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货物配载、装载的监督管理。
  (二)货源企业、货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载或装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过法定核载标准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配载或装载证明。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依法配载或装载的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配载、装载、记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检查,督促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矿产品企业及河砂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配载、装载货物;对大中型煤场、水泥厂、沙场、石材厂、碎石料场、物流配置中心等场所,应进行流动巡查、抽查,并形成制度化。
  (四)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建立货运源头单位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依规,严格车辆生产改装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和管理关,引导运输户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依法处理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一)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发现载货类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的企业,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二)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维修厂的管理,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的车辆。经贸、质监、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对被认定为非法改装的车辆,应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实施处罚。
  (四)对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五)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告知运输企业自行处置。运输企业拒绝搬运或申请就地保存的,查处部门可依法强制实施卸载、保存,并出具卸载、保存凭证;需收费的,应参照《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宜保存或保存期已超过三天的货物,运输企业或货物所有人拒绝处理的,由查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就地拍卖。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税务等部门应根据交通或公安部门的通报,加强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检查。相关企业确有涉税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反馈给同级交通部门。
  (七)交通、公安、经贸、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
机制,严格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四、密切协作,完善路面执法机制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以超限检测站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路面执法机制,切实加大路面执法和监控力度。
  (一)货运车辆要严格按规定上路过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上路过桥;超过限载标志的货运车辆禁止驶入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严格开展路面执法。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路面执法行为。
  1.统一超限认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
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
  2.规范执法行为。当事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被依法处罚、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上路后,经依法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的,可认定为再次违法,依法可再卸载、再处罚。行政处罚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和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数据库全省联网,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军队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检测站标准化建设。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出台前,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治超检测站(点)按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建设和管理:
  1. I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国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2.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省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原则上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3.Ⅲ类检测点,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四)完善路面监控网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路网治超监控网络建设。要创新路面监控方式,交通、公安部门可联合在公路上设置车载质量自动称重抓拍装置,并由质监部门依法检定。交通、公安部门可根据称重及抓拍信息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拦截,引导其进入检测站经固定检测仪检测,依法处理。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告知并实施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3906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车辆   超限   部门   工作   企业   超载   治理   运输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