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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7.16
【字 号】闽政办〔2016〕112号
【施行日期】2016.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6日
 
福建省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受“尼伯特”台风灾害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公路遭受严重毁损。为全面加快公路灾毁抢修重建,确保灾区交通公路尽快恢复正常,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科学组织、有序安排,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灾毁公路抢通修复,有效完善抗灾防毁设施,增强公路抵御灾害能力,全面提升公路通畅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目标任务
  (一)“尼伯特”台风灾毁公路抢修重建
  灾毁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在前期抢通基础上要加快修复重建。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地质
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8月底前修复完毕,恢复灾前水平。国省干线:8月底前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整治,干线公路抵御灾害能力得到提升;G316线闽清溪口大桥2016年底前完成修复。农村公路:通乡公路9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11月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通村公路10月底前基本完成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重大水毁点修复重建,实现通达、通畅。
  (二)今后受灾公路抢修重建
  交通公路因灾出现阻断的,原则上高速公路一般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6小时,重大灾毁除特殊情况外抢通时间不超过2天,灾毁路段修复重建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国省道一般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12小时、重大灾毁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抢通时间不超过3天,灾毁路段修复重建原则上不超过5个月。通乡、通村公路一般灾毁抢通时间不超过3天、重大灾毁除特殊情况外抢通时间不超过1周,灾毁路段修复重建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水毁大桥、大中型滑坡等个别特别困难工点,根据实际确定修复工期。
  三、工作步骤
  (一)全力组织抢通。统筹“交通公路队伍、武警交通部队、在建施工队伍、社会力量”等多方力量,各方联动、形成合力,最短时间打通救灾运输通道和通乡通村抗灾生命线,同步推进其他灾毁路段抢通,尽快实现干线公路网和农村公路的通畅。
  (二)及时核实灾情。地方交通部门成立核灾小组,核实水毁路线、桩号、类型、数量,查实水毁损失,并登记建库。交通公路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灾工作,10天内完成。省交通运输厅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抽查各地核灾结果。
  (三)加快修复设计。一般灾毁点(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下)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并简易设计,灾情发生后20天内完成。桥梁、大型挡土墙、滑坡等重大灾毁工程(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上)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在灾情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组织专家技术论证,保证方案科学、合理。
  (四)简化招标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确定公路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经依法批准后:一般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全省交通建设信用考核AA级、A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中随机确定。
  (五)加大征迁力度。地方政府应落实征迁工作主体责任,采取领导现场协调督办方式,加大征迁落实力度,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征迁进度,确保水毁工程无障碍施工。
  (六)加强工程管理。严格完工期限,倒计时安排工期,分解落实工序节点,动态跟踪实施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应建立进度情况周期跟踪制度,进展情况每月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
  (七)做好验收工作。水毁工程施工完成后,采用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合并方式验收:一般水毁修复,由水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直接验收确认;重大水毁修复,由设区市或县(区)交通局负责验收。工程验收时应将实施过程的设计文件、原始记录等同步移交给公路养护责任主体。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省级支持。整合、归集各类资金,加大省级补助力度。高速公路运营路段的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省高速公路公司负责筹措;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省级承担预算建安费的60%。农村公路水毁桥梁修复统一参照危桥重建最高标准,双车道(桥梁宽度≥6.
5米)重建的每延米补助1.5万元,单车道(桥梁宽度≥4.5米)重建的每延米补助1万元;水毁重建新改建路段省级补助按双车道每公里80万元、单车道每公里40万元安排。各级政府也要通过各种渠道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水毁修复实施。
  (二)合理减免规费。水毁修复涉及省、市、县政府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原则,给予相应减免,降低工程造价。
  (三)无偿提供料场。地方政府应在可采区内选择料场、无偿提供,保障水毁公路抢修重建的地材供应,并做好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同时加强建材市场管理,稳定建材价格。
  (四)保障用地用林。采取特事特办方式,由市、县政府优先保障公路水毁抢修重建工程的用地用林指标;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公路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公路重建急需使用的林地,林业部门开通绿通道,加快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公路水毁抢修重建指导协调组,厅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厅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公路水毁抢通和修
复重建。市、县也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公路水毁抢修重建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工作组织和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发挥现行管理体制优势,分工协作,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推进抢修重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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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路   水毁   修复   工程   抢通   组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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