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1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
序言
1. 正如总干事在执委会第七十九届会议的报告中指出的那样2,人体器官移植始于20 世纪初一系列实验性研究。该报告提请注意自1912 年因为Alexis Carrel 做出的
开拓性工作而获得诺贝尔奖以来,这个领域取得的一些主要临床和科学进展。从死者以及活体捐献人身上获取器官,通过外科移植给病人或者生命垂危患者,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发展起来的。在过去50 年里,人体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移植已成为全球的做法,它延长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并极大提高了其生活质量。医疗技术的不断改进,尤其是有关器官和组织排异方面,导致了器官和组织需求的增加。尽管近年来尸体器官捐献大幅度增加,同时也更多依赖活体捐献,但是需求总是超过供给。
2. 可用器官的短缺,不仅促使很多国家建立程序和体系来提高供给,同时也刺激了 人体器官的商业买卖,
尤其是与器官接受人无亲属关系的活体捐献器官。此类商业行为,加上相关人口贩运方面的证据,在最近几十年已越发明显。而且,国际通讯和旅行的便捷,使很多患者到国外的医疗中心接受移植,这些中心利用广告宣传他们在器官移植上具备的能力,并一次性收取包含一切在内的费用,提供捐献器官。
3. WHA40.13 号决议和WHA42.5 号决议最先表达了卫生大会对器官商业交易的关切,以及制定全球移植标准的必要性。秘书处组织了一次协商程序,在此基础上,卫生大会随后以WHA4
4.25 号决议批准了世卫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在过去的17年里,该指导原则对世界各地的专业规范和做法以及立法,带来了很大影响。鉴于有关器官和组织移植的做法和态度发生的变化,第五十七届卫生大会以其WHA57.18 号决议特别要求总干事“继续审查和收集全球关于同种异基因性移植的做法、安全性、质量、有效性和流行性的数据,以及伦理问题的数据,包括活体捐献,以便更新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
4. 下列指导原则意在为以为目的的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的获得和移植,提供 一个有序、符合伦理标准并且可接受的框架。每个司法管辖部门可决定其执行指导原则的方法。这些原则保留了1991 年版本的要点,同时加入新的条款,以应对当
1 2010年5月召开的第63届世界卫生大会第63.22号决议批准了这一指导原则。
前的移植趋势,尤其是活体捐献器官的移植,以及人体细胞和组织的日益广泛使用。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生殖为目的的配子、卵巢或者睾丸组织,或者胚胎移植;或者以输血为目的采集的血液或者血液成分。只有在符合下列指导原则的情况下,才可以以移植为目的,从死者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细胞、组织和器官。
指导原则1
细胞、组织和器官可以从死亡或者活体身上摘取用于移植,如果:
(a) 已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同意意见,以及
(b) 没有理由相信死者生前反对这种摘取。
对指导原则1 的注解
获得同意是所有医学干预措施的伦理基石。国家当局负责定义根据国际伦理标准 获得和记录细胞、组织和器官捐献的同意意见的程序、本国器官获得的组织方式,以及同意在防止滥用和违反安全规定中的实际作用。
从死者身上获得器官和组织的同意意见是属于“明确的”还是“推测的”,取决于每个 国家的社会、医学和
文化传统,包括通常情况下对卫生保健做出决定时家庭成员的参与方式。在两种情况下,有任何迹象表明死者反对死后摘取其细胞、组织或者器官,就要防止这种摘取行动。
在要求获得明确同意意见的体制中(有时称为“选择加入”),只有死者在他或者她的生命存在阶段表达过同意摘取其细胞、组织或者器官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他们身上摘取;取决于各国本国法律,这种同意意见可以是口头表达的,或者记录在捐献卡、驾驶执照、身份证件上或者医疗记录或捐献者登记册中的。当死者对器官摘取既没有表示过同意意见,也没有清晰表示过反对的情况下,应征得法律规定特定代理人的同意,这通常为一位家庭成员。
而推测同意体系(称为“选择退出”)则允许从死者身上摘取材料用于移植,还有 一些国家允许用于解剖学习或者研究,除非死者生前在某经过确认的办事处记录过他或者她的反对意见,或者一知情方报告说,死者曾明确表达过反对捐献。表示同意在伦理上极其重要,因此这种体系应保证人们充分了解这项政策,并有简单易行方法选择退出,即表示不同意捐献。
尽管在“选择退出”体系中,如果死者生前没有表达过反对意见,不要求在摘取
其细胞、组织和器官前有明确表达的同意意见,但如果其亲属个人反对捐献,器官获得计划可能会难以进行;同样,在“选择加入”的体系中,即使死者生前同意,摘取计.通常还是要征得家属的同意。只有当公众对捐献细胞、组织和器官程序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根深蒂固并且毫不含糊时,器官捐献计划才
更能够依赖于死者表示的明确同意或者推测同意意见,而无需再征得家属的同意。即使不征得亲属的同意,捐献计划需要与了解他或者她的家庭成员审核死者的医疗和行为历史,因为掌握了准确的捐献人信息,会有助于提高移植的安全性。
关于人体组织的捐献,因其对时间紧迫性的要求相对不太大,建议总要征得最近
亲属的同意。需要重点关注,尸体组织被摘取后,死者尸体外貌得以恢复的方式。
指导原则2
确定潜在捐献人死亡的医生,不应直接参与从捐献人身上摘取细胞、组织或器 官,或参与随后的移植步骤;这些医生也不应负责照料此捐献人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任何预期接受人。
对指导原则2 的注解
制定本原则是为了避免如下情况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即确定潜在捐献人死亡的 医生或医生们还负责照料其福利取决于从捐献人身上移植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其他病人。
国家当局将制定确定死亡发生的法律标准,并具体规定如何制定和实施确定死亡
的标准和过程。
指导原则3
死者的捐献应显现出其最大的潜力,但成年活人可在国内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捐献器官。活体捐献人一般应与接受人在基因、法律或情感上有关系。
活体捐献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接受:捐献人知情并获得其自愿同意,已保证对捐献 人的专业照料和完善组织后续步骤,并已审慎执行和监督捐献人选择标准。应以完整和可理解的方式告知活体捐献人,其捐献可能存在的危险、捐献的益处和后果;捐献人应在法律上有资格和能力权衡这些信息;捐献人应自愿行动,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或强迫。
该原则强调尚没有制定死亡捐献人计划的地方在制定计划时采取法定的和符合逻
辑的步骤的重要性,以及尽可能提高现有计划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性。
在支持制定最为全面的、避免对活体捐献人造成内在风险的移植计划的同时,该
原则也规定了活体捐献的基本条件。捐献人和接受人之间的遗传关系会更有利于治 疗,并能保证捐献人是出于对接受人的真正关切而产生的捐献动机,而法定关系(如配偶间的捐献)也是这样。许多无私捐献也源于有感情关系的捐献人,尽管所声称关系的强度很难评估。不存在关系的捐献人的捐献一直是关切的一个问题,尽管其中一些情况是很常见的,比如在造血干细胞移植中(从角度,最好
有广大的捐献人库)或因捐献人与关联的接受人之间免疫学匹配状况不好而进行的肾脏交换。
关于活体捐献,特别是没有关系的捐献人,需要进行社会心理学评估来保护捐献人免受强迫或原则5 所禁止的商业行为的影响。国家卫生当局应保证此评估由具备适当资格的、独立的一方执行。通过评估捐献人动机以及捐献人和接收者对效果的期望,此类评估还可帮助确认和防止受强迫的捐献或实际上的支付交易。
该原则强调了真实和充分知情抉择的必要性,这样的抉择需要全面、客观和与当 地相关的信息,并把没有能力满足同意捐献的自愿和充分知情要求的弱者排除。自愿同意也意味着要有充分规定,直至对接受人实施的医疗干预已达到了如果不进行移植将使接受人陷入紧急危险的时间点之前,捐献人都可收回捐献意愿。在捐献人同意捐献时应传达此信息。
最后,该原则强调在选择、捐献和必要的后期保健过程中保护活体捐献人的重要 性,这是为保证捐献的潜在不利后果不至于损害捐献人今后的生活。捐献人的保健应与接受人的保健相匹配,且卫生当局对两者的福利负有同等责任。
指导原则4
除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少变通例外情况,不可出于移植目的从未成年活人 身上摘取任何细胞、
组织或器官。应当具备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在任何可能情况下都应在捐献前获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没有法定能力者。
该原则规定整体上禁止以移植为目的摘取法定未成年人的细胞、组织或器官。能 许可的主要例外是家庭成员间捐献可再生细胞(在不能到具有相同效果的成人捐献人情况下)和同卵双胞胎之间的肾脏移植(当避免免疫遏抑可对接受人有足够的好处,而且没有可在未来对捐献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遗传病时,方可作为例外)。
父母一方(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允许摘取器官,在通常情况下就够了,但如果他 们负责预期接受人的福利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在此类情况下,应要求获得独立方如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的检查和许可。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人对做捐献的反对将压倒其他任何一方的许可。出于评估并在需要时解决捐献决定中的任何压力的目的而为潜在的活体捐献人提供的专业咨询,对未成年人尤其重要。
指导原则5
细胞、组织和器官应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它货币价值的报酬。购买或提出购买供移植的细胞、组织或器官,或者由活人或死者近亲出售,都应予以禁止。
禁止出售或购买细胞、组织和器官不排除补偿捐献人产生的合理和可证实的费用,包括收入损失,或支付获取、处理、保存和提供用于移植的人体细胞、组织或器官的费用。
对指导原则5 的注解
为细胞、组织和器官付款很可能会不公平地利用最贫穷的和最脆弱的体,破坏无私捐献,并导致牟取暴利和贩卖人口。此类付款表达的理念是有些人缺乏尊严,并只是被人利用的对象。
阻止人体材料交易的同时,该原则旨在肯定捐献人体材料以拯救和增强生命的特 殊意义。尽管如此,该原则允许按惯例象征性地向捐献人表示感谢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能用货币价值衡量。国家法律应保证任何赠予或奖励均不是实际意义上对所捐献细胞、组织或器官变相的付款行为。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且具有货币价值以“奖励”形式给与的激励,与货币支付并无不同。
虽然对活体器官捐献人造成的影响最恶劣,但当对死者近亲、卖主或中间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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