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如何处理

对遗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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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4期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去年我们遇到了这样两起案例,处理时大家持有不同意见。
        案例一:2015年7月15日,根据毒贩供述抓获人员甲。经尿检,甲呈阳性,甲承认7月3日曾吸食,我们对甲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并于当日执行。8月12日,另一人员陈述,7月14日曾与甲一起。经传唤甲,尿检又呈阳性。甲矢口否认7月25日之后有行为,但承认7月14日伙同他人的行为。对甲8月12日尿检结果呈阳性的结果,基于证据不足不能处罚大家无异议,但对甲7月14日的行为能否进行处罚持不同意见。
        案例二:我们经调查,掌握了乙分别实施抢夺、盗窃的线索。2015年8月1日,经传唤
乙,乙承认了抢夺的事实。由于抢夺行为证据充分,而盗窃行为的证据不足,遂对乙的抢夺行为决定拘留10日并于当日执行。8月7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完善了乙实施盗窃的证据。但我们对乙盗窃的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要与抢夺行为的处罚合并,有人认为不应该与抢夺行为的处罚合并。
        请问,类似这样的案例中,对遗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如何处理?
        江西省上犹县某派出所民警小丁
        民警讨论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庄圩派出所 刘建春
        我认为第二个案例中对乙的盗窃行为不应与抢夺行为的处罚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对合并执行设定了最多二十日的上限,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拘留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出于保障人权目的,这一规定套用了
《刑法》的数罪并罚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由于客观原因,存在行为人的某个或其他数个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未被发现,或因证据不足未能予以认定的情形。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36: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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