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  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  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  了解投资者信息
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并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配套材料: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真实
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本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及时告知本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投资者类型
本机构实施投资者差异化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本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专业投资者分类
专业投资者分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
投资者向本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
资质证明材料,经投资研究部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十三条  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认定为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投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分级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和C5。
第十六条   投资者评估问卷
本机构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问卷内容应当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投资研究部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研究部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投资研究部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收到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类型以及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C1类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其他情形。
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主动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需要符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普通投资者的分级标准评估为【C5等级】以上(含本级)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流程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投资研究部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转化申请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投资研究部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转化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投资研究部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投资研究部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评估结果及理由。该等告知工作,应在审核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专业投资者转普通投资者
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自然人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重新分类为普通投资者,按照普通投资者的要求履行适当性义务。
专业投资者转普通投资者的流程与时间要求,参照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分类基本要求
投资研究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和分级,并对投资者就分类分级的结果、依据和理由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本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和历次变动的内容;
(二)投资者过往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级时间、风险测评结果;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本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六)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运维保障
【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后续评估及调整
投资研究部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3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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