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公司员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向其提供具体投资建议,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或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人的人员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业人员应向监察稽核部如实备案本人、配偶、利害关系
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交易账户信息。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完成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
新入职人员在入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账户信息及持仓情况。
第五条从业人员未列入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信息,应按第四条的时间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在公司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能提供纸质对账单(应包含交易流水信息及持仓信息等内容)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且原则上一人只能选定一家证券经纪商.
第七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时,禁止以下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交易;
(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四)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
(五)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六)法律法规、公司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上市A股(不包括卖出一级市场中签的新股)、债券(包括国债、地方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分离债、资产支持证券)、个股期权、融资融券交易应在投资前进行申报。交易指数型相关的产品、回购(含逆回购)、现金交易类产品无需进行申报。公司员工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业务范围和所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调整上款纳入申报的投资品种。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第八条所列投资品种的应当在投资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申报《证券交易信息报备表》。申报内容应包括拟交易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类型(买或卖)等内容。
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
第十条申报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易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完成交易前变更投资计划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对证券投资申报进行审查。接触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及具有投资决策权限的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需经审查并批准后方可实施。
下列情形不予批准:
(1)涉嫌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
(2)涉嫌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3)涉嫌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4)涉嫌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5)涉嫌欺诈、欺骗或市场操纵性交易;
(6)证券持有时间不足3个月;
(7)其他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禁止的交易。
申报无论批准与否,仅为监察稽核部以有限手段审核后的结论,监察稽核部无需提供理由及说明。对于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不能作为审批人员及公司认为该交易合法合规的证明,投资申报如有任何违
法违规,即使批准,申报人不得执行.申报人需对证券投资交易的任何后果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稽核部对需审查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予以回复。监察稽核部无需对因审查错失的交易机会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定期申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持有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监察稽核部提交证券经纪商出具的盖章纸质对账单(有电子对账单的,应同时提供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应包含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交易流水信息及12月31日的持仓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指定部门对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已实施的证券投资进行跟踪分析,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
第十五条监察稽核部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上年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记录,对账单等定期报告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上述档案保管期不得低于20年。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证券投资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的,责令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扣发奖金、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如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将董事、监事执行本制度的情况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证券投资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实施对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投资交易申报的登记或审批,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账户信息和投资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从业人员应树立长期投资理念,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
第二十条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浙商基金对于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根据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2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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