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者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及对产品质量应达到的法定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款规定了⽣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这⾥所规定的⽣产者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两⽅⾯的含义:⼀是指⽣产者必须严格履⾏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是指⽣产者不履⾏或不完全履⾏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谓⽣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作出⼀定⾏为或者不得作出⼀定⾏为。⽣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或者不完全履⾏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时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种综合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政责任、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本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对⽣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产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通过从事产品的⽣产活动以获取利润,谋求发展。⽣产者⽣产的产品最终总要进⼊消费领域,为消费者使⽤。⽣产者只有努⼒使⾃⼰⽣产的产品在适⽤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上,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才能满⾜消费者的需要,实现产品的价值,⽣产者也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存和发展。鉴于⽣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其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决定了产品质量的全部特征和特性,产品的⽣产环节对其质量好坏具有根本的作⽤。因此,法律规定,⽣产者必须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者应当将保证产品质量作为其⾸要义务,通过强化质量管理,增加技术投⼊,增加产品的花⾊、品种、性能,改进产品售后服务等措施,不断提⾼其产品质量⽔平。
  ⼆、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产者应当保证其⽣产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法律对⽣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式免除或减轻⾃⼰的此项法定义务。产品不得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产品使⽤者的⼈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产者违反这⼀质量保证义务的,将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产者要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及⼈⾝、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先应当在产品设计上保证安全、可靠。产品设计是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基本环节。其次,在产品制造⽅⾯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制造是实现设计的过程,在实际经济⽣活中,制造上的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主要原因。另外,在产品标识⽅⾯还要保证清晰、完整。对涉及产品使⽤安全的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中⽂警⽰说明、警⽰标志,并且标注清晰、准确,以提醒⼈们注意。
  ⽣产者要保证其⽣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必须使其产品符合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对尚未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新产品,⽣产者必须按照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法定要求,通过制定企业标准等措施,保证其产品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能。
  2.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性能。所谓产品具有应当具有的使⽤性能,是指某⼀特定产品应当具有其基本的使⽤功能,⽐如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性能,保温瓶应当具有保温性能等,并在正常使⽤条件下应有合理的使⽤寿命。产品应当具有使⽤性能主要体现在两⽅⾯:⼀⽅⾯是在产品标准、合同、规范、图样和技术要求以及其他⽂件中明确规定的使⽤性能。另⼀⽅⾯是隐含需要的使⽤性能。这⾥所讲的隐含需要是指消费者对产品使⽤性能的合理期望,通常是被⼈们公认的、不⾔⽽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使⽤性能⽅⾯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是本法对⽣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当⽣产者对产品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时,可以免除⽣产者的此项义务。这⾥
所谓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应有的使⽤性能,或者不符合采取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担保条件,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价值。依照本法规定,对产品使⽤性能的瑕疵,⽣产者应当予以说明后⽅可出⼚销售,并可免除⽣产者对已经明⽰的产品使⽤性能的瑕疵承担责任。如果⽣产者不对产品的瑕疵作出说明⽽予以销售的,⽣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当然,如果除说明的产品的瑕疵之外,产品还存在未明⽰的瑕疵的,⽣产者仍应对未明⽰部分的产品瑕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的质量状况。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是法律对⽣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担保义务。所谓产品质量的明⽰担保,是指产品的⽣产者对产品质量性能的⼀种明⽰的⾃我声明或者陈述,由⽣产者根据事实⾃愿作出,多见于⽣产者证明产品符合某⼀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告宣传中。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当然,⽣产者明⽰采⽤的产品标准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相抵触。产品说明是⽣产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字说明性资料。告知消费者关于产品
的有关性能指标、使⽤⽅法、安装、保养⽅法、注意事项,以及有着三包的事项等。所以,产品说明也是⽣产者向社会明确表⽰的保证和。实物样品实际上是⼀种实物标准,实物样品清楚地表明了产品
的质量状况。消费者根据实物样品购买的产品应当同样品的质量保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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