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 (1)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4条) (19)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 (31)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 (39)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 (43)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8条) (48)
八、关于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 (53)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 (56)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2条) (59)
十一、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3条) (65)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
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
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
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等规定,综合考虑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
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
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
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施行后再予以废止。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