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1982.12.06
【分 类】工作报告
正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
  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应当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在工作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胜利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工作报告
  1982年12月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院长 江华)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宪法修改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和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
  自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这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按照国
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审判和处理了大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大量的申诉案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于去年十一月召开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检查总结了人民法院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经验,布置了今后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以后,各级人民法院继续认真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共审结刑事案件二十万三千余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在法定审判期限以内结案的。总的看来,通过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对反革命犯罪分子和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的打击是及时的,有力的。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了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据统计,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七十六万七千三百余件和一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解决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以及一些企业之间老大难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国民经济调整中新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于今年三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法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这两个法律;加
强民事和经济审判力量;清理积案,搞好试点,取得经验,为这两个法律的实施做好准备。几个月来,各地人民法院按照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试点工作,摸索了一些初步经验。今年七月和九月,分别召开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座谈会,研究了当前民事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对民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交流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着重讨论了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问题。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把处理信访申诉案件,实行和加强审判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进行,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至一九八二年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申诉案件十八万零六百余件(其中刑事十七万三千二百余件,民事七千三百余件);处理申诉来信十二万四千二百余件(其中刑事十一万二千余件,民事一万二千二百余件),接待申诉来访三万余人次(其中刑事一万七千七百余人次,民事一万二千三百余人次)。通过处理申诉案件,改判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今年四、五月间,先后召开了河北等七省和吉林等八省(区)信访申诉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人民法院系统接待的上访老户的申诉问题,重点是把来京上访老户的申诉案件处理好。会议对多次来京上访的当事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了研究,提出意见,交给有关
的人民法院抓紧处理,或由派人下去共同处理。到九月底为止,在交下去处理的九百五十七件中,已妥善处理了五百三十八件,从中改判纠正了一百八十五件冤、错案件。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目前刑事申诉来信来访已经有所下降。今年一至九月与去年同期比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的刑事申诉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二十四点二;新收的刑事申诉来信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三点七,来访下降了百分之二十四点六。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各项审判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惩罚了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对于整顿社会治安,维护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民经济调整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位代表,今年初,中共中央提出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并把它列为全国今年的中心任务之一。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四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明确规定了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具体补充了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法律依据。现在,我着重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上述两个《决定》,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大会作一汇报。
  于三月十五日发出关于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决定》,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头等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在七月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对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问题,又作了研究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学习两个《决定》,提高了对开展这场斗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地投入了斗争。据统计,今年一至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二万四千六百三十六件,截至九月底,已经审结二万二千三百三十一件,其中走私贩私一百八十六件,贪污五千二百四十三件,受贿行贿一千一百三十八件,投机倒把二千零一十一件,公共财物二千二百七十八件,盗窃公共财物一万零二百九十件,盗卖珍贵文物三十二件,其他一千一百五十三件,依法判处各种刑罚的有二万六千二百二十七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中,注意明确重点,分别轻重缓急,尽先办理大案要案。对于现行的、数额巨大的、情节严重的案件,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干部犯罪案件,包括一些占据重要职位的负责干部犯罪案件,以及他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共谋进行的案件,集中力量抓紧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重从快判处。据统计,今年一至九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活动总金额十万元以
上的二百五十件;罪犯中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一千零六十二人,原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三千七百零六人(其中县级干部二十九人)。对大案要案,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一般判处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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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济   工作   审判   申诉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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