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问题和举措

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的要求、问题和举措阴王一明
近年来,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重视程度上升到了前
所未有的高度,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自2017
年7月设立以来,已召开十四次会议及多次专题会,
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金融服
务实体经济、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进行研
究并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如何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构
建完善有效的地方金融管理架构,不仅是我国金融监
管体系改革的重点领域,也是顺应金融发展内在需求
的核心环节。
2012年以来,省、市两级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成立
了地方金融服务机构。随着党政机构改革,省级层面
成立了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市相应成立了地方金融
工作办公室,作为政府工作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力物
力,全面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前,金融
办在各地市全局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以
大同市金融办为例,市委九个议事协调机构中的三个
被列为成员单位。
一、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首先,我省出台的《山西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
融风险攻坚战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负
责本地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牵头抓
总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攻坚战实施方案并组织实
施,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力度,充实人员队伍”。
其次,《山西省金融改革发展总体规划(2015-2020年)》在保障措施中提出,“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成立金融工作领导组,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出现的金融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各市金融队伍建设,各市县要成立金融协调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发挥协调、组织和风险处置作用”。
再次,各地市在金融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县区金融机构设立和人员配置提
出要求,如《大同市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
战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进一步强化地方金
融监管力量,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
确定地方金融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条
件的县区要单独设立金融办,并充实人员队伍。
二、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是机构设立不均。目前我省各县区在金融机构
设立上有较大差距,忻州、长治、运城三个地市的全部
县区甚至高新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均设立事业性
质的金融服务中心,吕梁设置比例也较高,13个市县
区中有9个设立,大同、朔州、晋中、晋城仅有少数县
区设立,太原、阳泉、临汾三个地市在县区一级均未设
立,全省县区机构设立比例仅为47%。
二是人员配置不足。在各县区已设立的金融服务
中心中,只有部分是正科建制,大部分是副科建制,人
员配置较少,如大同市左云县金融服务中心,只有一
正一副两名人员。未设机构的县区仅由政府办一位副
主任甚至普通工作人员兼职负责金融工作。且已配置
的人员多是从其他机构转任过来,如党务、纪检机构,
无论从所学专业还是工作经验上均无法满足金融工
作的开展,人员存在专业性严重不足的结构性问题。
三是业务开展不畅。融资活动和金融风险集中于
县区,金融监管工作的短板也在县区。县区所承担的工作研究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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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期
工作研究
金融活动、金融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职责与力量相比不
匹配,表现为人少、事多、工作人员不稳定,越到基层人员越少、事情越杂,而金融风险往往发生在基层和一线,故而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存在无法牵头、组织协调不力等问题。
四是专业领导不力。县区党政领导对金融不熟
悉、没经验,导致对相关工作没思路。尽管省里多次组织专业人才挂职县区,但效果有限,
专业人才挂职后无用武之地,甚至未被安排分管协调金融工作,
在挂职期间也未得到有效管理和激励,
有些干出一点成绩就马上面临挂职结束的窘境。
五是管理精细不够。我省建立的非传统金融业务
的非现场管理系统较为粗放,
科技含量不高,仍停留在企业概况、财务数据、资金数据的沉淀,
缺少跨部门、跨行业信息集成,风险穿透识别、动态监测预警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地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三、县区设立金融监管机构的举措
一是加快条例出台。建议省政府尽快研究制定,适时出台实施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并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会议之后,多省市加速出台金融监督管
理条例,如2017年通过实施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正式施行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以及2019年12月19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等。《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出台,能够实现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规范发展的双重目标,针对我省金融
领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管理好各类重大风险,引导金融回归本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
水平。
二是加强制度安排。建议省编委明确要求各县区设立专门的机构。单位性质、
单位级别、编制数量等可根据县区自身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参考现在各地市县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设置
情况,设立事业性质的金融服务中心,专门配置3-5个编制。在此基础上,待条件允许、工作需要时可予以加强。
三是加大人才倾斜。建议省政府加大金融人才向
县区倾斜力度。一方面要求县区通过招录、
调任、选聘等方式,将有经济、金融专业背景,
有金融实操经验的人才充实到县区金融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优
势,使得机构以最快速度进入“状态”。另一方面从省市相关业务部门、企业、机构中选调专业优秀人才挂
职到县区并专门负责金融工作,帮助其发挥专业特长,利用原单位资源,以最快的速度推动县域金融工
作的开展。在挂职过程中,
省市组织部门应加强对挂职干部的管理和激励,对在县区挂职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应结合其个人意愿考虑正式任职甚至提拔至所挂职县区。
四是加强业务考核。建议省委组织部加强对市县
政府开展金融工作的考核。通过增设金融类考核指标和,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压实金融监管责任、
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明确要求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设立后,按照其职责将其列入各级党委的各议事协调机构中,并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
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工作上,
全面牵头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
(作者系大同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责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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