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陇发〔2010〕7号)精神,设立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移交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原省级土地登记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承办或参与调处县区有关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
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市及省上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和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矿产评估的资格;监管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重点矿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监督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对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贯彻执行《测绘法》、《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和配套法规以及国家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实施行业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局管干部管理以及考察、考核、任用、登记和培养、教育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陇南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务、行政、工青妇综合管理工作及有关文件起草;承担上级部门和本级财政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对各项非税收入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对系统内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实施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负责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等有关工作。承办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和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局涉外事务。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承办行政案件应诉工作;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土地、矿产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市局起草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受理、承办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土地规划利用管理科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县(区)城市总体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存量土地的盘活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承担市级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交易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各类土地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和资质审核及土地评估价格的备案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和安置落实情况。
  (五)地籍管理科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及其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土地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工作;负责全区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确权发证的权属审核工作;负责市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市级指导县级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级地籍档案的归档、立卷、管理工作;承担和参与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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