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江苏省地方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4.3、4.4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了指导对灭火器的检查,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的监督管理,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国际标准11602-2:2000 (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制定本地方标准。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1.1-2000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科技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宁宇、钱涛、赵伦元、王万能。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灭火器标签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的,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装的人员。
3.2
检查
为确保灭火器是能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验。
3.3
维修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操作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彻底检查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4
再充装
更换灭火剂。
3.5
工作压力
压力计量器或压力表上显示的和贮压式灭火器铭牌上指示的、在20℃时的正常操作压力;或20℃时在气体从贮气瓶到灭火剂储存容器的释放过程中贮气瓶式灭火器中所产生的压力。
3.6
试验压力
对灭火器的承压部件进行试验的压力。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用户应负责对灭火器的检查,并委托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A)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及报废。
4.1.2 用户应掌握和实施4.2中所规定的检查程序。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按照4.3和4.4的规定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和再充装。
4.1.3 凡95规定应报废的灭火器立即报废,并用符合使用场所要求的灭火器来替换,其灭火级别至少应等于原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4.2 检查
4.2.1 用户从灭火器开始设置时就要进行检查,以后要以1季度的间隔来进行检查。环境恶劣时,应对灭火器进行更频繁的检查。
4.2.2 检查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灭火器应置于设定位置,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没有挪作它用,责任人维护职责落实;
b)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c)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灭火器操作要求应清楚易懂;
d)灭火器筒体不应有锈蚀、变形现象,喷嘴不应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应畅通、不应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不应变形、损伤,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应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应变形、变、老化或断裂;
e)灭火器不应泄漏(通过称量或用手去掂量);
f)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指在绿区;
g)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灭火器不属于淘汰产品。
4.2.3 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4.2.2中a和b两条款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如发现4.2.2中c和d 两条款不符合要求,进行相应的维修程序;如发现4.2.2中e和f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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