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4.21
【分 类】其他
正文
 
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塑胶公司与某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原告某塑胶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塑胶公司向某设备公司购买织布机一台,价格为1100万元,合同对织布机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塑胶公司付款650万元,某设备公司交付了设备。某塑胶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织布机存在铺网速度慢、轴承漏油等质量问题,某设备公司对此进行了数次维修,某塑胶公司仍不满意。2019年5月,某塑胶公司以涉案织布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某设备公司返还已付货款650万元。某设备公司则反诉要求某塑胶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450万元。一审期间,某塑胶公司申请质量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织布机不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织布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判决解除合同,某设备公司返还货款650万元。某设备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涉案织布机虽经质量鉴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但与合同约定标准相差并不大,某塑胶公司购买涉案设备后也一直在进行生产,只是生产效率略低,该织布机仍符合正常生产的基本要求,并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对某塑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但鉴于涉案设备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某设备公司仍构成一般违约,故综合鉴定结论、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履约态度等因素,二审改判对涉案设备减价200 万元后,由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驳回某塑胶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宣判后,双方自行协商履行判决。
  织布机维修【典型意义】
  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法律关系的终结,会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重大影响,人民法院通常审慎适用合同解除规则。本案二审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特别是查明买受人一直在使用设备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认定涉案设备仅存在一般质量瑕疵,并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受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出卖人仍构成一般违约,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令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买受人来讲,其折价取得了设备所有权,对出卖人来讲,避免了设备返还带来的巨
大损失。本案法院坚持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性,尽力修复破损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案例二
 
某技术服务公司与无锡某科技公司、昆山某制品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措施变更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原告某技术服务公司向市中院起诉被告无锡某科技公司、昆山某制品公司等,要求解除与无锡某科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无锡某科技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共计6950万元,昆山某制品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某技术服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市中院依法冻结、查封了无锡某科技公司、昆山某制品公司等银行账户及相应资产。昆山某制品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认为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目
前公司经营正常,基本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并且本案系某技术服务公司与无锡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其没有关系,希望法院能够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某技术服务公司认为,昆山某制品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保全其财产具有相应法律依据。
  苏州中院接到保全异议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经过听证和审查,当前冻结的账户确实是昆山某制品公司的基本账户,而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冻结其基本账户的确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在昆山某制品公司能够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置换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体上昆山某制品公司的责任确实存在较大争议,目前解除对昆山某制品公司基本账户冻结并不影响某技术服务公司的权利。因此,市中院支持了昆山某制品公司的保全异议,解除对其基本账户的冻结,并对昆山某制品公司的置换财产进行了查封。
  【典型意义】
  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对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非常重要,在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如果不影响债权人保全目的实现,法院应当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
进行保全。对于法院冻结银行基本账户而企业提出的解封申请,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能够提供相应其他形式财产担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法院严格贯彻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在诉讼保全中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08: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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