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国家、中海集团中海工业有关防火防爆安全的法规、制度。坚持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对厂区和造船过程中实施明火作业的全过程。必须始终纳入受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2、凡属明火作业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明火作业的防火安全责任感。严格遵守“十不焊割”规定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包括外包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复)训、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外包工进厂还必须办理上岗动火证)。
3、焊、割工具必须良好,焊机和电源线应绝缘可靠,割炬的输气软管应连接牢固,不能漏气,严禁使用三通等未经技术测定认可的其他器具。
4、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进行认真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才能作业。
5、动用明火焊割作业中,应随时注意作业现场及其邻近区域的情况,有无变化,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后,必须认真巡查四周,确认无引起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并关闭焊机和氧气、乙炔气;在狭小舱室或密闭容器焊割作业后,必须将焊、割炬移出放置。防止漏气漏电、造成爆炸或触电事故。
7、在下列场所或遇下列情况,严禁动用明火作业:进行喷漆、喷涂泡沫塑料、使用202胶水,以及用易燃易爆溶剂、揸洗机械、零部件的场所。加油的油舱、箱柜、管系;有压力容器、气瓶、气管;有易燃易爆气体的舱室等部位。
8、在下列场所或遇下列情况需进行动用明火焊割作业时,必须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8.1凡在制氧站、乙炔站、加油站、总降压站、液化气站、木库、化学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氧气、乙炔、汽油、煤油),各种类型油轮(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散装液化危险化学品)、油轮的货油舱(柜)、货泵舱、泵滤器、燃油舱、隔舱以及相关的
管系和阀门(不包括已经可燃气体测量符合安全要求的部位)等特别危险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和万一发生火灾有可能影响全厂、全船或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焊割作业属一级动火。
安消员确定为一级动火后,由单船项目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施生产部领导审核,采取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派出现场监护人员后,再向安保部正式提交《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安保部负责人在确认已采取有效的安全消防措施后,再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一级动火作业区域需进一步落实安全措施。安消员负责现场监护;看火员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部门领导、安全科长、生产副厂长现场监督。注(公司一级动火不轻易批准)。
8.2凡在油漆工场、木工工场、技术资料室、档案室、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配电站 、分变电站、空压机站、锅炉房及装有电气设备、精密仪器的船上驾驶室、报务室、海图室、旅客生活区、船员生活区、机舱、舵机舱、冷藏舱、货泵舱、配电室和与明火有抵触的危险场所及与上述场所相邻易引起连锁反应的部位进行明火焊割作业。属二级动火。
焊割机安消员确认为二级动火作业后,由明火焊割作业施工部门负责人填写《二级动火作业申请
单》。部门负责人亦可签发委托书授权指定该工程负责人填写《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落实现场防火措施,经安消员审核后报安保部负责人审批。安保部负责人亦可签发委托书授权单船安消员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级动火作业。每次动火申请时间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重新进行申请审批。看火员负责现场监护和执行动火制度消防措施的落实。
8.3凡在动火点周围、上下、反面均确认无可燃气体、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物质的场所;即:除一、二级动火焊割作业区域外,属三级动火。
确定三级动火作业后,由施工人员填写《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单》,认真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员批准后、方可进行三级动火作业,动火申请时间为不超过4小时。
8.4动火作业前,焊割人员必须详细核对动火批准的范围和允许作业的时间。动火时焊割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办理动火申请审批手续,不准进行一、二、三级动火。每次动火申请不得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8.5一、二级动火危险区域的划分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配备充足适用
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后,施工部门应及时清除现场,认真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9、当申请的《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和《二、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单》审批生效后,同时实行《动火交换牌》制度。即:动火开始前,作业焊割人员的动火牌与看火员的看火牌子进行交换,待措施落实,方能动火焊割作业,当动火焊割作业结束后,双方共同检查周围环境,确认无隐患后,再交换看火牌和动火牌,动火焊割作业方算完毕。
10、凡动火焊割作业,确需加班加点时,一般只限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部门向安全(消防)部门同样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每次申请动火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过后再次申请。
11、动火地点如有影响邻近单位、车间、部门安全的,应由申请部门负责与这些单位、车间、部门联系,做好相应配合协调工作。关系较大的要在动火审批单上会签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38366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动火   作业   焊割   审批   申请   进行   现场   部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