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的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参考标准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试剂方面,分析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包括二硫化碳、标准贮备液、载气、燃烧气、助燃气。
设备方面,需要气相谱仪配有FID检测器、谱柱(填充柱和毛细管柱)、采样装置、活性炭采样管、温度计、气压计、微量进样器、移液管、磨口具塞试管以及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在样品采集方面,需要使用无油采样泵,能在0~1.5L/min内精确保持流量,并采用装有两段特制的活性炭的采样管进行采样。采样管内A段为采样段,B段为指示段。
以上是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的控制要求。
活性炭采样管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后进行测定。每个样品至少应测定3次,取平均值作为结果。如果
结果不一致,则应再次测定,直至结果一致。同时应测定空白样品,作为背景值的参考。
6.1.1 在采样前,需要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在采样现场,将一只采样管与空气采样装置相连,并调整采样装置流量。这只采样管仅作为调节流量用,不用作采样分析。
6.1.2 采样前需要敲开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并与采样器相连(A段为气体入口),检查采样系统的气密性。以0.2~0.6L/min的流量采气1~2小时(废气采样时间5~10min)。如果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以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同时需要记录采样器流量、当前温度、气压及采样时间和地点。
6.1.3 采样完毕前,需要再次记录采样流量,取下采样管,并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密封。
6.2 采集现场空白样品时,需要将活性炭管运输到采样现场,敲开两端后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密封,并与已采集样品的活性炭管一同存放并带回实验室分析。每次采集样品,都应至少带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6.3 采集好的样品需要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将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密封,避光密闭保存。如果在8小时内进行测定,则保存于室温下。否则需要放入密闭中,保存于-20℃冰箱中,保存期限为1天。
6.4 样品的解吸过程,需要将活性炭采样管中A段和B段取出,分别放入磨口具塞试管中,每个试管中各加入1.00mL二硫化碳(5.1)密闭,轻轻振动,在室温下解吸1小时后,待测。
6.5 推荐的分析条件如下:
6.5.1 填充柱气相谱法参考条件:
载气流速:50mL/min;
进样口温度:150℃;
检测器温度:150℃;
柱温:65℃;
氢气流量:40 mL/min;
空气流量:400 mL/min。
6.5.2 毛细管柱气相谱法参考条件:
柱箱温度:65℃保持10min,以5℃/min速率升温到90℃保持2min;
柱流量:2.6mL/min;
进样口温度:150℃;
检测器温度:250℃;
尾吹气流量:30mL/min;
氢气流量:40mL/min;
空气流量:400mL/min。
6.6 校准过程中需要绘制校准曲线。分别取适量的标准贮备液(5.2),稀释至1.00mL的二硫化碳(4.1)中,配制质量浓度依次为0.5、1.0、2.0、5.0、10和20μg/mL的校准系列。分别取标准系列溶液1.0μL注射到气相谱仪进样口。根据各目标分质量和响应值绘制校准曲线(其相关系数应大于0.996)。
6.7 测定过程中,需要取制备好的试样(6.4)1.0μL,注射到气相谱仪中,并调整分析条件(6.5),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后进行测定。每个样品至少应测定3次,取平均值作为结果。如果结果不一致,则应再次测定,直至结果一致。同时应测定空白样品,作为背景值的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35: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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