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0年修订)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1.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存管银行。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 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九条 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电子仓单交易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
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对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同时对已进行交割配对的空头持仓释放相应的交割配对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套利持仓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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