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场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市场依托秦皇岛煤炭网
(www.cqcoal/)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组织煤炭产品的电子交易,提供多种交易模式,采取协议交收、按期交收、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市场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市场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场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商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煤炭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资信,依据市场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市场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市场《交易商管理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第六条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的电子交易通道。
第七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市场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市场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交易模式进行调整。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市场认定、在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品种、交易量、质量指标、交收日(时段)及交收地点、运输方式,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现货中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由电脑系统撮合配对的交易。中远期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
第十一条 “即期现货交易”是指在市场规定的煤炭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发布供求邀约,一旦邀约被接受即签订不可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保证合同顺利执行向交易市场交纳的履约保证资金。
第十三条 “仓单”是指在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市场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市场注册后成为仓单后方可用于交易、转让和质押。
第十四条 “仓单担保金”是指交易商通过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卖方的货物尚未注册登记为仓单之前按市场的要求分期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其向买方交货提供担
保。
第十五条 “结算价”是指市场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六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七条 “市场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单担保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市场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市场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市场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履行在市场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市场要
求开具《存货凭证》;市场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指定交收仓库应接受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时间
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 ― 11:30 ,下午13:00 ―15:00 。市场可根据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市场认为必要时,由市场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一条 货物交割不受交易时间限制,按照合同约定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场根据交易商的请求,分批公布、推出新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以及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范本及合同标的物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场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并向市场交付保证金;
(三)卖方交易商向市场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市场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须向市场交付仓单担保金;
(四)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货款、仓单或仓单担保金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五)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席位代码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应妥善保管席位代码和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交易商
交易账户可用资金满足市场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示其所注册仓单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标的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
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
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交易商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系统安全,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市场的业务行为,保障市场业务正常有序地进行,市场实行交易商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入市条件
申请市场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煤炭经营权的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3、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4、遵守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5、承认本市场的合法性,阅读并遵守《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
6、严格执行《煤炭购销合同》以及与交易市场签订相关合同条款。
7、本市场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交易商开户流程
申请市场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按如下要求操作:
1、申请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客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客户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客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客户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开户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客户煤炭交易业务授权书(加盖公章)及煤炭交易业务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客户同名银行(工行,目前市场仅与工行开通银商转账业务)账户资料一份,加盖财务章。需写明开户行、开户行代码、账户名称、账号。
(8)客户煤炭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有煤炭销售需求的交易商需提供;仅有采购需求,并直接使用煤炭的交易商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9)预留《印鉴授权书》、《指定账户公函》等。
2、申请单位须和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签署《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现货交易服
务合同》(暨《开户合同》)并填写《交易商资格申请表》和相应《席位申请表》。
3、缴纳席位费
入市申请经交易市场审核,获得市场批准后,客户一次性交齐所申请级别的席位费。
4、获得市场交易商资格、席位号、登录账户和密码。
5、交易商到工商银行办理《银商转账》,开通银商转账服务。
6、交易商汇入交易资金到结算账户,业务部确认后即可参与交易。
7、申请者须对提交的上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场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公布交易商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的权利:
1、可以通过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现货挂牌交易、三方交易中介和委托交易结算模式的煤炭交易;
电子仓单交易
2、交易商交纳不同等级的会员费后,可以在市场无偿查看、使用该等级的市场行情信息及港口业务相关数据;
3、有偿享用交易市场提供的结算服务;
4、有偿使用交易市场提供的货物交收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规章制度,接受市场的监督与管理,配合市场的工作;
2、主动了解市场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3、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市场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4、交易商在支付预付款前,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以下与本笔交易有关材料:
(1)《煤炭购销合同》(包括卖方与煤炭所有人的《煤炭购销合同》);
(2)卖方或煤炭所有人在“秦港煤炭装船台帐”内有相应存煤;
(3)近期煤炭化验报告或煤炭列采化验单等能够证明该煤炭质量的数据材料;
5、交易商承担与市场相关业务的法律连带责任;
6、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如:交易服务费、财务费用等;
7、爱护市场设施,维护市场声誉;
8、为了便于交易市场分辨卖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买卖交易商可以在交易市场直接见面洽谈。
第三十四条 市场对交易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实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重点从企业信用、合同履约率等信誉度方面定期对交易商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三十五条 纳入诚信等级评价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可根据情况变更指标构成):
1、卖方是否按《煤炭购销合同》和《委托交易结算合同》约定的收/付款条款执行;
2、卖方按合同约定结算条款收到预付款或全部货款后,卖方办理装船手续及时与否;
3、卖方在装船过程中是否按照《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4、装船完毕、船采化验出来后,卖方对煤炭质量控制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质量标准;
5、交易市场通过请交易商填写《交易商评估表》的形式,征集其他评价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