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品尺寸:40cm×29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金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底纹、金边框、黑字、宋体。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电化铝烫金。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品尺寸:23.5cm×16.3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与国家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底纹,与地方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边框、黑字、宋体。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cm×17.5cm,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板2块,尺寸:17cm×12cm。
(三)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cm×17.5cm,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牛皮纹塑料膜,尺寸、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四)中间透明翻页: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透明软塑料膜制成夹页,正页规格:24.5cm×17cm,侧页规格:17cm×10cm,厚度:18丝。
(五)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税徽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字体:楷体。
四、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印有制作厂家的名称。
附件2: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 月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需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附件3: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内资企业)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银行账号证明;
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纳税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注册地址 | |
| |
生产经营地址 | |
| |
生产经营范围 | 主 营 | |
兼 营 | |
所属主管单位 | |
发照工商机关 | 工商机关名称 | |
营业执照名称 | | 营业执照字号 | |
发 照 日 期 | 年 月 日 | 开业日期 |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币 种 | 是否缴税账号 |
| | | |
| | |
|
| | |
|
| | |
|
生产经营期限 |
| 从业人数 |
|
经营方式 | | 登记注册 类 型 |
| 行 业 |
|
财务负责人 | | 办税人员 |
|
|
|
隶属关系 |
| 注册资本 | |
投资方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币种 | 与 美 元 汇率比价 | 所占投资 比 例 | 分配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报表种类 |
|
低值易耗品 摊销方法 |
|
折旧方式 |
|
所属 非独 立核 算的 分支 机构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生产经营地址 | 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e-mail地址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机关(公章)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
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七、会计报表种类:按《会计制度》要求,应报送的报表名称;
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式:按《财务准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核算方法;
九、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填写为长期。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
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房产证明复印件;
6.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五、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纳税人名称 | (中文) |
(英文)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注册地址 | |
| |
生产经营地址 | |
| |
生产经营范围 | 主 营 | |
兼 营 | |
合同(章程) 批准机关 | 名 称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发照工商机关 | 工商机关名称 | |
营业执照名称 | | 营业执照 字 号 | |
发照日期 | 年 月 日 | 开业日期 | 年 月 日 |
生产经营期限 | | 从业人数 | |
经营方式 | | 登记注册类型 | | 行 业 | |
财务负责人 | | 办税人员 | |
| |
隶属关系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 行 账 号 | 币 种 | 是否缴税账号 |
| | | |
| | | |
| | | |
会计报表种类 |
|
低值易耗品 摊销方法 |
|
折旧方式 |
|
总 机 构 情 况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本
|
|
登记注册类型
|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
|
|
主管税务机关
|
|
e-mail地址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机关(公章)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核算方式: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七、会计报表种类:按《会计制度》要求,应报送的报表名称;
八、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式:按《财务准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核算方法;
九、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填写为长期。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个体经营)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2.核准开业通知书;
3.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照片;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纳税人名称 | | 业 主 照 片 |
注册地址 | |
| |
生产经营地址 | |
| |
业主姓名 | | 身份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业主住所 | |
| |
合 伙 人 情 况 | 姓 名 | 身份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
|
| 住 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经营范围 | 主 营 | |
兼 营 |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币 种 | 是否缴税账号 |
| | | |
| | | |
| | | |
生产经营期限 | | 从业人数 | |
经营方式 | | 登记注册类型
| | 行 业 | |
注册资本 | | 投资总额 |
|
所在市场 |
|
商品货物存放地址 | | 面 积 | |
发照工商机关 | 工商机关名称 | |
营业执照名称 | | 营业执照字号 | |
发照日期 | 年 月 日 | 开业日期 | 年 月 日 |
e-mail地址 |
|
| | | | | | |
纳税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机关(公章) 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证件识别 四、生产经营期限:系工商登记证件登填的有效期限;
五、注册资本:系填写登记单位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
六、开业日期:系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投资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七、生产经营地址:个体经营经营地的地址;
八、:个体经营经营地的电话;
九、业主姓名:填写经营者姓名;
十、业主住所:填写经营者家庭住址;
十一、业主照片:贴经营者照片;
十二、合伙人情况:
1.姓名:填写合伙者姓名;
2.身份证号:填写合伙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3.住所:填写合伙经营者家庭住址。
十三、生产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填写;
十四、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部门确认的资金;
十五、税务登记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其他单位)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1.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银行账号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