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
分类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行为,科学评估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金融机构反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反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或者恐怖融资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三条总行反相关部门应根据反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建全相关条线内部操作规程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反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条总行反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对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应遵循总行的统一要求。
第二章客户接纳政策
第五条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类别,我行采取不同的客户接纳政策。
第六条下列情形,各分支机构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一)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
(二)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
(三)客户要求以匿名或假名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
对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A级客户,各分支机构应按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并经审批后方能与之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业务。
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分支机构需经总行审批方能为其办理开立账户业务。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业务
分支机构在办理下述银行业务时,需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一)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三)对公现金支取业务;
(四)储蓄挂失业务;
(五)个人办理理财业务、银信通业务、网上支付和三方托管等中间业务;
(六)购买和签收重要空白凭证业务;
(七)单位变更密码、印鉴等业务;
(八)同城异地划帐业务;
(九)办理保管箱业务时,核查租用人身份、增加代理人时代理人身份;
(十)个人信贷业务;
(十一)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十二)基金定投业务;
(十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
(十四)个人电子银行注册及变更;
证件识别
(十五)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业务;
(十六)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
(十七)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
(十八)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十九)个人购汇;
(二十)个人结汇等值100美元以上的;
(二十一)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
(二十二)其他涉及身份证核查的业务。
第八条开户或建立业务关系的身份识别
分支机构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并联网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单位客户,还应核对《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含开立银行卡);
(二)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三)个人年度总额内的外币兑换;
(四)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
(五)与客户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如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核对并联网核查、登记、复印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身份证件和基本信息。
为一次性交易客户办理业务时,各分支机构应在《一次性交易客户身份识别登记簿》(见附1)上详尽登记客户信息。
对于未在分支机构开立账户但已按规定留存过身份证复印件的客户,在身份证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频繁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分支机构可在核对并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号码、等记录的基础上,不再重复留存客户身份资料,但分支机构需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业务办理人员能在业务办理时立即查询到该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确保能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立即提供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
第九条现金存取款业务的身份识别
分支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款业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业务,或者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进行联网核查的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应登记客户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十条代理业务的身份识别
代理人前来办理业务时,分支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被代理人、代理人应区分不同业务采取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对代理他人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同时对户主和代办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并联网核查户主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户主的身份基本信息和代办人姓名、,并留存户主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2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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