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评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0.20
∙【字 号】吉建管[2014]35号
∙【施行日期】2014.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管〔2014〕3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
信用评价是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建筑支柱产业发展全局。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本地区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做为企业市场准入、升级增项、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二、具体评价范围
2014年度,主要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从2015年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类别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三、工作时间安排
目前,我厅正在建立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预计12月投入使用。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学习培训,完成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建档等工作;从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实施相关信息录入和评价工作。各市(州)要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初步评价结果报我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
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档案,审核发布全省信用评价结果。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及建立档案具体工作,并将年度信用初步评 价结果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及建立档案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建筑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造价等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做好信用评价信息采集、整理、分析以及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评价等级标准为:分值90分及以上为优良,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以2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资信情况(重点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管理人员情况(重点考核建造师和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市场开拓情况(重点考核建筑业产值、省外产值、统计报表)、科技进步水平(重点考核科技进步奖、工法、专利、研发中心)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体上访)、企业获得的奖励与处罚等。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以40%权重计入总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
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价标准在附件1中明确。
第九条 企业基本条件评价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分。企业现场行
为评价分采取减分制结合动态平均分制计分。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的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动态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十条 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按前一季度全省同专业、同级别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下列条件给予加分、减分奖罚: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可的表彰、奖励文件;
(二)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告知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建议书;
(四)有关检查情况通报;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采集、企业申报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司法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信息中的企业资质等级、净资产、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产值、统计报表等信息一般由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自动生成;企业获得的工法和专利等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行为信息中的工程投标、承包分包、合同签订、工期履约、质量履约、施工现场标准化考核结果、劳务费拨付、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信息,通过查阅备案合同文件、日常检查、市场监管、实地核查等方式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