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加强秦岭北麓公墓管理的实施意见》的...

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加强秦岭北麓公墓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8.10.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西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关于加强秦岭北麓公墓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民政局:
  根据我市《关于建立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任务分工》要求,结合公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西安市关于加强秦岭北麓公墓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西安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25日
 
西安市关于加强秦岭北麓公墓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关于建立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任务分工》文件要求,为强力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秦岭北麓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墓及公墓单位,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用于集中安葬(放)骨灰、少数民族土葬墓地等公共殡葬服务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第二条【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秦岭北麓西安市辖区内公墓的主管部门。秦岭北麓范围内的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原则】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不再新建、审批经营性公墓和落地安葬形式的公益性公墓; 2013年以前已经审批、建成的经营性公墓不得扩建。
  第四条【管理方针】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公墓的管理,坚持节约用地,积极倡导殡葬改革。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经营、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规划要求】公墓应以节地生态葬式为主,倡导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提倡使用可降解材料等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葬式。
  经营性公墓要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严格实行限价销售。
  第六条【面积规定】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修建超面积墓、宗族墓地。
网络墓地  第七条【墓穴销售】严禁预售墓位、格位。销售墓位、格位时,购买人要提供墓位、格位使用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
  公墓单位应与经办人签订墓位、格位书面租用或使用合同,提供合法结算票据。经办人不得擅自变更墓位、骨灰格位使用人,严禁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骨灰堂仅限于为本村村民提供安葬(放)服务。
  第八条【收费内容】经营性公墓收费包括建墓工料费、墓穴租用费、安葬费、护墓费、绿化费、管理费、安葬证工本费。经营性公墓护墓费按照墓位售价总额的8%—12%提取。公墓单位要加强对护墓费的管理,做到独立建账、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公益性骨灰堂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
  第九条【收费周期】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期限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墓位、格位使用期届满,使用方办理续用手续后方可续用。
  第十条【管理制度】公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财务、档案、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措施。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公墓经营方应在销售服务场所公示以下内容:《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或公益性骨灰堂审批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办公时间,以及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秦岭北麓公墓巡查、管理,大力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提倡鲜花祭祀、网络祭祀和社区公祭。
  第十三条【服务标准】公墓服务人员应遵守《公墓业务接待》、《公墓安葬服务》、《公墓维护服务》和《公墓祭扫服务》等各项公墓行业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禁止事项】在秦岭保护区内,禁止焚烧纸钱纸扎、燃放烟花爆竹。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用鲜花、植树代替焚烧祭祀。禁止在公墓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第十五条【应急机制】公墓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事件处理小组,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拥堵、消防、财产、人身、业务冲突、自然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定期验审】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公墓实行年检和日常巡查制度。区(县)民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公墓进行初审检验,市级民政部门对各公墓年检情况进行复审。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公益性骨灰堂年检与经营性公墓年检一并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公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有安全隐患的公墓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具体巡查工作参照《西安市秦岭北麓公墓巡查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举报投诉】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墓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告。
  各区(县)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执行日期】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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