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油加氢装置开停工安全环保操作要求

渣油加氢装置停工安全环保操作要求
1  装置开工安全操作要求
(1)整个开工过程中应由指定的开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当班班长必须严格执行其指令,其他各级领导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向岗位人员下达指令,确保开工统一协调、统一组织。(2)设备、管线用蒸汽或压缩空气、氮气等吹扫置换时,要注意缓慢而无差错,保证放火炬系统畅通、安全。
(3)严格遵守加热炉点火规程,以防回火伤人和损坏设备。
(4)进料时应缓慢,注意排凝,防止水击和冲塔。
(5)各塔、容器在恒温脱水中不得离人,以免跑油、串油。
(6)恒温热紧时用力要适当、均匀。
(7)设备启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骤冷、骤热造成设备泄漏或水击。冷换设备应保持壳程、管程温差不可过大,引进热流时冷流部份的阀门不可全部关闭,以防止升温升压憋坏设备。
(8)开工改流程时,应执行岗位、班长、车间三级检查制度,确保其流程准确无误。(9)禁止在受压状态下更换垫片、填压盘根等,以防介质喷出伤人。
(10)开工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开工现场。
(11)装置开工正常后,应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整理健全技术资料,及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十项制度。
2  装置停工安全操作要求
(1)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技术人员制订停工吹扫方案,要求方案详细,有HSE危害识别、风险评估与环境因素分析的内容,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对本岗位、本专业、厂内外同类装置停工中曾经发生过的事故要有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要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学习讨论,停工前进行一次安全考试。
(2)生产装置停工包括七个阶段,各阶段要有符合工艺、设备要求的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步骤和措施,且有专人负责。七个阶段为降量降温降压、退油、排除残留物料、清除腐蚀及毒性物质、蒸汽吹扫或水清洗(化学清洗)、装置与系统的隔离与设备人孔的开启、自燃性硫化铁的清除。
(3)停工装置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吹扫方案进行吹扫,做到不超压,不用错吹扫介质。设
渣油加氢
备、管道必须彻底吹扫干净、不留死角,吹扫一次合格,必须达到施工动火的要求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吹扫置换时,各岗位要安排吹扫负责人,并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车间要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做到停得稳、扫得净、放得空、无死角,并做好记录。
(5)装置停工、置换、分析合格后按停工方案要求抽堵盲板,且要做好明显标记,并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登记,严防漏堵、漏拆。盲板的材质、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准随便代用,拆装盲板应事先联系和通知有关人员,严禁随意拆装。
(6)与炉、塔、容器相连的蒸汽、氮气等有害介质的阀门,应加盲板隔离。未经处理的管线设备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7)装置停工,要明确车间、岗位负责人。停工过程要平稳,不蹩压、不污染产品罐及环境;不冲击排水及公用工程系统;不影响上、下游装置。
(8)物料要放得净,不发生跑串事故。
(9)水封井确保完好,含油污水系统的下水井、地漏及下水道等必须用水洗干净,盖严封死,设置标志牌和护栅,明沟地坑、平台、地面不得有油污。
(10)未经吹扫处理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与系统隔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向职工和施工单位交底。
(11)停工期间,冬季要做好防冻防凝工作,做到不冻坏一根管线、一个阀门和一台设备。(12)装置吹扫后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验收。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装置进行检修前的安全验收。程序是各检修单位组织填写“停工检修安全验收表”,有关单位现场确认,认为达到停工检修条件并在“停工检修安全验收表”签字后,装置方可交检修。
3  装置开停工环保操作要求
(1)装置开停工前要组织相关人员分别对停工、检修和开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装置大检修及开停工方案中的工环保措施。
(2)开停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开停工方案的步骤,严格遵守各项环保规定,严禁乱排乱放。(3)设备、设施中的硫化氢、瓦斯、液化气等各种有毒有害气体不得直接排大气。
(4)在装置开停工过程中,进行吹扫放空、打靶等操作时,要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同时最大限度地安排在白天进行,防止噪声污染和引发污染纠纷。
(5)装置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催化剂、聚合物、油泥、底泥等)须向公司有关
部门申报处理,由安环处确认处理单位资质,填写相关转移联单后方可处置,各单位不能擅自处理和
转移。
(6)保温灰、泥土等检修垃圾须及时清理出检修现场,不得随意堆放,严禁向排洪沟、边沟、下水道倾倒各类垃圾。
(7)装置大检修及开停工前,必须分别向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组填报《异常排污审批表》,明确污染物排放的时间、数量、浓度和去向,安全环保人员批准后及时通知供排水联合装置调度进行水质调整。
(8)凡需进行停工化学清洗的,停工前须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清洗方案须经大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组审核。停工时需排放化学清洗废水的,由负责化学清洗的单位填报《异常排污审批表》,经所在生产单位环保主管领导会签,报大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组审批后方可排放,排放期间,由生产单位安排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化学清洗水不得排放到大、小排洪沟。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29: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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