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1.06
【字 号】珠府办〔2016〕1号
【施行日期】2016.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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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16〕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解决残疾人在医疗保障和康复方面的经济困难,加大我市残疾人的康复救助力度,规范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救助长效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残疾人医疗保障
  (一)保障对象。
  持有我市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珠海市户籍残疾人。
  (二)参保补贴标准。
  残疾人属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对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非特殊
人标准参保和补贴。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其中精神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享有以下待遇:
  1.设立与精神类疾病相关的门诊特定病种,精神残疾人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的,经认定病种后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
  2.经医疗机构确诊并报告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连续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连续住院1年以上的,取消床位费自费30%的规定。
  因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精神病(日)专项定额结算标准根据前三年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
  3.视力残疾人在门诊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其门诊医疗费用经核准后计入费用发生时该
社保年度住院核准费用累计,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所参险种住院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超声乳化”住院专项标准以内与医疗机构据实结算。
  视力残疾人住院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经核准后由所参险种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超声乳化”住院专项与医疗机构结算。
  (四)医疗救助。
  残疾人符合我市困难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按规定予以救助。
  二、残疾人康复救助
  (一)康复救助对象。
  1.持有我市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珠海市户籍残疾人。
  2.经市级定点评残机构评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但未办理残疾证的0-6周岁珠海市户籍儿童。
  (二)康复救助条件。
  申请康复救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医疗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符合康复条件且有康复需求、家庭成员配合、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分低保、低收入家庭两类,由民政部门核定。
  其中,以下申请康复救助不受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1.0-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基本康复及教育训练服务;
  2.残疾人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
  3.家庭收入虽高于低保标准但因残疾人个人康复开支较大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状态的残疾人;
  4.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5.精神残疾人;
  6.由政府供养的城乡五保残疾人、“三无”残疾人及残疾孤儿。
  (三)救助原则和特点。
  1.按照家庭经济收入先低保、孤残再经济困难、病情先重后轻、年龄先小后大、申请时间轮候的原则进行救助,如因资金不足时,可采用名额限制,当年度资助名额满后,顺延下年度办理。
  2.康复救助采取“实名制”,允许服务对象自由选择服务机构,鼓励公平、合理、有序地竞争,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康复救助补贴类申请人在救助期内申请变更定点康复机构(珠海市残疾人康复定点认定与资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原由个人交定点机构的《申请表》收回,重新申请资助期限、救助金额与已申请期限、救助金额合并计算。救助申请人如需前往外地(限省内)康复训练,训练前经户籍地残联前置审批,训练机构限当地市残联认可的定点康复机构(由申请人提供训练机构的定点机构证明)。
  3.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类型资助项目(含国家、省及市、区免费资助项目)和同一期限内
不能重复享受资助。
  4.坚持互补的原则,与现行社会福利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能重复享受。
  (四)补助(贴)标准。
  1.精神康复。
  为精神残疾人提供住院和免费服药救助;为0-6岁自闭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教育训练。
  (1)住院费补贴。
  对精神残疾人住院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给予补贴,低保残疾人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6000元,其他残疾人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4000元。
  (2)康复期间服药费补贴。
  每人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含诊疗费和一年一次的基础体检费)。
  (3)0-6周岁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
  对在市、区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免收康复训练费。对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自闭症儿童给予康复训练费补助,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24000元,时段制康复训练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本项目最长补贴3年。
  2.视力残疾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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