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2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假肢安装【审理法官】王志强杨玉龙张晓清 
【审理法官】王志强杨玉龙张晓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伟;于明彬;北京利玖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伟于明彬北京利玖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伟于明彬 
【当事人-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利玖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晖 
【代理律所】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李伟;于明彬;北京利玖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问题。依据被上诉人李伟的伤情,其需终身佩戴假肢,其现年30周岁,一审法院结合中国人均寿命76周岁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安装假肢期间的食宿费系实际、必然发生的费用,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假肢装配期间的食宿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部分费用,理据充分,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5元,由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31: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3日7时45分许,朱小英驾驶冀F×××某某重型自卸货车沿廊涿高速行驶至涿州方向17公里+500米处时,与发生故障停于应急车道内的由第一被告于明彬驾驶的京Q×××某某轻型箱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冀F×××某某重型自卸货车乘车人原告李伟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和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小英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明彬负事故次要责任,李伟无责任。经查,第二被告为肇事车辆京Q×××某某轻型箱式货车所有人,第一被告系其雇员,肇事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因左下肢毁损伤行左大腿截肢术。对于原告损失各被告未赔偿。原告受伤后,入涿州市医院急诊,当日去北京积水潭医院,又于当日入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44天。经出院诊断为:左下肢毁损伤。出院医嘱:1、继续观察伤口情况;2、功能锻炼,视情况安装义肢;3、住院及出院一个月陪护一人;4、全休一个月;5、一个月门诊复查;6、不适随诊。基于原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李伟左侧股骨远端以远缺失,已构成六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伟损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102494.10元,住院伙食
补助费4400元(100元×住院44天),营养费2700元(30元×90天),误工费11520元(2019年农林牧渔业23461元÷365天×180天),护理费6826.41元(护工费180元×9天=1620元,护理人邱征按照2019年农林牧渔业23461元÷365天×81天=5206.41元),残疾赔偿金140310元(2019年河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14031元×20年×50%),残疾辅助器具费1059500元【假肢35000元,更换周期4年,维修费每年为假肢价格的10%;硅胶套12000元,更换周期1年。原告现年30岁至中国人均寿命76岁为46年,需更换假肢10次、维修35次、更换硅胶套45次;计算方式为:首次安装假肢35000元+首次安装硅胶套12000元+(更换假肢10次×35000元)+(更换硅胶套45次×12000元)+(维修35次×35000元×10%)】,首次安装假肢期间食宿费6600元(住宿120元×30天=3600元、餐费50元×30天×2人=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73989元(长女李婉宁7岁,2019年河北省农民消费支出11383元×11年×50%÷2=31303元;长子李沫涵3岁,11383元×15年×50%÷2=42686元),精神抚慰金酌定10000元,伤残鉴定费1648元。以上共计1419987.5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身份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原告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各一份,住院医疗费票据一张、门诊医疗费票据九张、住院患者消费明细一份,
护工费收据三张,假肢安装证明一份、安装假肢费用发票一张、假肢装配期间食宿证明一份、假肢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告家庭关系证明一份、原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伤残鉴定费票据一张,有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2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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