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用竹、木制品产品技术标准2023年

餐厨用竹、木制品
1 范围
文件规定了餐厨用竹、木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木、竹为原材料,经加工而成的餐厨用竹、木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根据功能和用途不同,餐厨用竹、木制品分为:烧烤签、水果签、擀面杖、水果叉、竹(木)砧板、竹(木)筷、竹(木)饭勺、竹(木)锅铲、竹(木)筷笼、竹(木)隔热垫等。
5 要求
5.1 外观
餐厨用竹、木制品应手感光滑、整洁;应无毛刺、腐朽、虫蛀、霉变、夹皮、裂纹、断裂、污染、异味等缺陷。
5.2 尺寸允许偏差
餐厨用竹、木制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规定的要求。
表1
项目 擀面杖 竹(木)筷 烧烤签 水果签 水果叉 砧板、隔热垫 筷笼 饭勺、锅铲 长,mm ±5 ±1 ±2 ±0.5 ±0.5 ±5 ±5 ±1 宽,mm — — — — — — ±5 ±1 直径,mm ±2 ±0.3 ±0.1 ±0.1 ±0.1 — — — 厚度,mm — — — — — ±2 ±0.5 ±1
5.3 弯曲度和平整度
5.3.1 烧烤签、擀面杖、水果叉、竹(木)筷的弯曲度应不大于0.5 mm。
5.3.2 竹(木)砧板、竹(木)隔热垫的平整度应不大于0.5 mm。
5.4 含水率
餐厨用竹、木制品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5%。
5.5 卫生要求
餐厨用竹、木制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4806.12—2022的规定。
5.6 微生物指标
烧烤签、水果签、水果叉、竹(木)筷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的要求。
表2
项目 指标
大肠菌,MPN/50 cm2不得检出
致病菌(沙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CFU/g ≤50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目测和手感检查。
6.2 尺寸允许偏差
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通用量具测量。
6.3 弯曲度和平整度
6.3.1 烧烤签、擀面杖、水果叉、竹(木)筷弯曲度的测量:将凹面朝下靠在钢板直尺边上,在最大弯曲处用塞尺测量。
6.3.2 竹(木)砧板、竹(木)隔热垫平整度的测量:用钢板直尺边靠在竹(木)砧板、竹(木)隔热垫上移到凹面最大处用塞尺测量。
6.4 含水率
按GB/T 17657—2013中4.3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卫生要求
按GB 4806.12—2022的规定进行。
6.6 微生物指标
6.6.1.1 按GB 14934—2016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
6.6.1.2 大肠菌的检验按GB 14934—2016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6.6.1.3 致病菌(沙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2016、GB 4789.5—2012、GB 4789.10—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
6.6.1.4 霉菌按GB 4789.15—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餐厨用竹、木制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的外观、尺寸允许偏差、弯曲度和平整度和含水率。
7.2.3 以同批次生产、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7.2.4 抽样和判定按GB/T 2828.1—2012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执行、一般检查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AQL=4.0。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当产品材料、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木砧板
c)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7.3.3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件。
7.3.4 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抽样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卫生指标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包装盒上应至少有下列标志内容:
a)商标或产品名称、型号;
b)数量;
c)出厂日期(或产生批号);
d)制造企业名称;
e)执行标准编号。
8.2 包装
产品一般采用无毒、清洁卫生的塑料袋包装。外包装可采用纸箱。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环境清洁,防雨、雪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23: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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