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

第七章技术需求书
一、项目概述
1建设背景
(一)项目背景简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社会信用数据统一平台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下,国家信息中心负责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项目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之前信用主体(除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等相关代码进行收集、比对,并逐步建立起这些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映射关系的数据库。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要求,2015 年9 月17 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并于当年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为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统一代码标识。目的
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在国家层面统一和确立了代码的管理机制和地位。
(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现状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于2015年10月上线运行,实现了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地区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将散落在各地区、各部门的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主体进行归集整理,向政务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查询以及信用报告生成下载等多种服务,有效支撑政务部门开展基于信用的监管、服务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落地实施,促进了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提升了监管效率,优化了公共服务。同时将可社会公开的信息推送给“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平台建成一库(公共信用基础库)、两网(信用平台政务外网门户网站、“信用中国”互联网门户网站)、四系统(信用目录、信用查询、联合惩戒、守信激励),累计归集各类信息
约134亿条,累计收录信用目录8568条,联接44个部委,对接了32个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向各政务部门提供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信息查询检索以及联合惩戒、守信激励的协同支撑,开展交叉比对。
(三)数据交换平台建设现状
数据交换平台于2015年10月上线,截止目前交换数据总量已超过304亿条,其中信用域交换总量达到近299亿。交换平台已经发布接口服务近400个。配置交换任务超过1万余条。
交换平台已经配置信用、投资、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共享公共域四个业务域。
目前不同业务域累计共已接入259个交换节点,涵盖4个国家平台,包括125个中央部门节点,134个省级节点。其中包含:中心节点9个;信用域部委节点44个,省级节点32个;投资域省级节点37个。公共交易业务域省级节点33个;政务共享公共域部委节点72个,省级节点32个。
目前数据交换平台支持1对1、1对多、多对多等多种交换场景,可选择在业务域内交换,也可选择在政务共享公共域内实现非业务域内的交换。支持直接交换、任务发布订阅、资源发布订阅、等多种交换模式,支持数据库交换、文件交换、文件夹交换、服务接口等多种交换类型。
(四)基础环境
本项目将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公共基础设施,为信息采集、发布、数据交换、信息查询、数据传输等提供稳定可靠的网络通道。
本项目硬件平台采用X86服务器、虚拟主机部署,SAN/NAS集中式存储。
本项目操作系统采用国产Linux操作系统、国产主流数据库系统。
代码转换
本项目数据备份依托政务外网现有基础实施,在廊坊和北京两地建设数据级的异地灾备系统,实现数据交换等关键业务的应用级灾备,为业务的连续性提供基础保障。
2建设目标
采集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民政部、质检总局等部委以及各省市的存量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现有代码数据,通过数据整理、分析、代码比对和数据纠错,建立信用主体现有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为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提供代码对照服务,提高针对信用主体相关数据的整理、统计分析和深入挖掘应用的效率和质量。
3建设任务
具体包括以下任务:
(一)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库。
优先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五证合一”相关代码关联映射,逐步扩充为海关编码、商务登记码等多码映射,并充分考虑安全与效率。以工商总局、民政部、中央编办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的代码为基础,采集海关、税务等部委的代码数据,并结合地方上传的数据和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代码数据库,进行交叉比对、补差、纠错,建立现有的各类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满足解决当前
存量主体信用数据整理、分析和应用的需求。
(二)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
1、代码数据完成比对后,面向信用主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映射服务。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形成可查询、统计和使用的数据成果,具备批量校核、接口调用等服务功能和高性能服务能力。
(三)其他。
编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库相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及信用需求的不断变化,及时响应客户对系统需求的新增部分的开发及维护。
4业务需求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实施后,能够实现国家、社会对组织机构的身份识别和跟踪管理,准确及时地了解各类组织机构的沿革变化信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监督社会的基础和新手段。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作为对社会组织的身份识别特征,满足了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成为大势所趋。并能有效破解部门间信息的条块分割和壁垒的问题,实现基础信息资源的集中与共享,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和社会信用系统建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如下特征:
1. 编码对象涵盖各类组织机构
GB 32100-2015《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它是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制度”的重要技术指导文件。本标准规定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方法,使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均获得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因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对象已完全涵盖了我国几乎全部类型的组织机构。
2. 唯一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长度为18 位,包括1 位登记部门代码,1 位机构类别代码,6 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1 位校验码。一个组织机构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予一个组织机构,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经赋出,将伴随组织机构终身。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不变性和唯一性。除此之
外,它还具有兼容、稳定等特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等所有的组织机构,其信息项包括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或业务范围、经济行业、职工人数、行政区划、单位地址、等信息,基本涵盖了一个组织机构的全部基础公用信息。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唯一标识,连同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或业务范围、经济行业、职工人数、行政区划、单位地址、,可准确地描述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结合机构类型、经济行业信息项,使国家能够掌握组织机构从注册登记之日起,随着时间的变化,其所从事的行业、内部结构、组织形态发生的变化情况。对机构类型、经济行业等信息项进行统计分析,可掌握组织机构的地域分布、构成和变动情况,依据信用等信息项可反映组织机构信用状况,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重要的决策依据。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还可发挥其组织机构身份标识的特有功能,作为多个信息数据库的主索引,实现各个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因此,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应用于社会监管、应急处置、服务民生等方面无疑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的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和终身不变的特性,能够实现不同信息间的关联,使其成为沟通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系统之间互通互联的纽带,为行业部门间的业务联动服务。
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实现不同信息资源的关联后,还可对各行业不同业务系统的信息进行整合或集成,促进诸如财政、税务、金融、外贸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联合监管,为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准确及时地决策以及进一步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具有重要作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状
1、各地工商、民政、编办存量代码转换率较高,主要是给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未实现多证合一的代码的映射关系。
2、目前先归集各省的社会统一代码,而各省社会统一代码的更新情况无法保证,数据准确率无法确认。
3、各部委存量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主体信用信息尚未完全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个体工商户转换率低,主要是上报个体工商户信息不全。
(三)业务需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照库是将存量和新增信用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代码信息,如注册登记号、社会保险登记号、统计登记号等进行归集、整理、比对,并逐步建立起这些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映射关系的数据库。
代码对照库的建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存量代码转换整理期,第二阶段为新赋码运行期。
存量代码转换整理期:对存量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的代码数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码)进行归集、比对和纠错,建立现有各类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可以帮助解决当前存量主体信用数据整理、分析和应用的迫切需要。数据来源单位包括各部委和地方信用平台。
新赋码运行期:1、法人代码数据比对、扩展代码种类。在上一阶段的各项代码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登记证代码、统计登记证代码。2、个体工商户代码数据比对。对存量和新增个体工商户代码数据进行归集和比对。数据来源单位包括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和地方信用平台。
代码数据库将实行统一代码之前信用主体(除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等相关代码进行收集、比对,并逐步建立起这些代码与统一代码映射关系的数据库。需要满足如下功能要求:
1、设计代码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险登记号、统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号等。
2、通过建立与各部委、各省的数据交换机制,可从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民政部、质检总局、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部委采集存量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数据。同时,从32个省(区、市)采集已完成统一代码转换的存量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现有代码。
3、规划设计存量代码转换。一方面采集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政部、中央编办等部委的代码数据,另一方面结合地方上传的数据,进行交叉比对、补差、纠错,建立现有各类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满足解决当前存量主体信用数据整理、分析和应用的需求。
4、规划设计新赋码。分别从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两个方面考虑,最终形成全面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统一标识,并于其他各类代码建立映射代码对照库。
5、规划设计代码应用。代码数据完成比对后,形成可查询、统计和使用的数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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