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规定

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10.01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规定
(1991年10月1日)
本“规定”国家海洋局批准,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章 管理单位职责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分局所属基层管理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技术验收和接收
技术验收
接收
第五章 安全工作
安全和动态监视
海上巡视
作业安全
第六章 保养、维修和传感器检定
保养和维修
海上维修
传感器检定
第七章 设备的管理
备用浮标和备件的管理
实验室、岸站机房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八章 资料管理
实时资料
非实时资料的交接
资料保管和使用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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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海洋资料浮标网(以下简称浮标网)是我局的基本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预报、预防和减轻海洋自然灾害、开发海洋、科学研究和国防建设提供长期、连续的海洋环境资料。
第二条 为明确我局有关部门和所属有关单位在浮标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浮标网按计划顺利协调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浮标网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浮标网实行局、分局、基层单位三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浮标网的统一协调领导。局主管部门负责浮标网的业务管理。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安排浮标网的用船计划、海上作业的组织指挥和在位浮标的动态监视。
第六条 各分局负责本海区浮标网的管理工作,分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各项浮标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分局所属的浮标队、岸站、ARGOS VHF接收站、浮标作业船及预报区台、标准计量站、资料室等单位在分局领导下,完成浮标网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海洋技术研究所、海洋学校等单位分别协同各分局完成浮标网运行中有关环节的工作。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单位按照合同协助分局完成浮标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 管理单位职责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
1·局主管部门
(1)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互相协作、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浮标网业务运行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并负责协调落实。
(2)负责制订浮标网目标管理、工作方针、规划和措施,协调局属各单位及合同单位在浮标网工作中的关系,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3)制订浮标网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下一级管理单位下达有关工作计划。
(4)组织浮标网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宏观控制。
(5)向有关单位发布浮标布放和回收通报。
(6)综合编制浮标网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每年计划完成情况,对浮标网的运行作出评价。
(7)解决浮标网管理工作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2·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
(1)安排每年度浮标布放、回收、巡视等作业用船计划,并协调各分局之间浮标作业用船的调度工作。
(2)及时掌握海上浮标的位置和工作状态。把浮标网管理的浮标监视工作纳入局指挥系统。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1·保证浮标网正常运行是各分局海洋监测的重要业务之一。各分局应贯彻国家海洋局制订的有关方针、规划、措施和规定,要象管船一样把浮标管理好;具体负责业务管理;领导所属基层单位完成浮标网的日常工作,保障浮标正常、连续运行。
2·分局主管部门
(1)制订本海区浮标作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海上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海洋浮标
(2)浮标布放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浮标站位、经纬度、浮标序号、ARGOS PTT号、布放日期和时间(北京时)等情况。
(3)制订浮标海上巡视计划,并督促实施。
(4)负责组织并落实浮标实时资料的及时传输。
(5)浮标出现移位、脱锚、数据中断、航标灯失灵等情况时,应及时制订维修、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回收工作。
(6)负责组织新研制浮标的技术验收和接收工作。
(7)与研制单位签订有关浮标技术保障工作的协议、合同。
(8)负责组织所属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9)浮标管理专项费应专款专用,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浮标专项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局主管部门。
(10)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年度执行报告”形式上报局主管部门。年度过执行报告应含下列内容:浮标和岸站设备的状况和数量增减情况;浮标的完好率、在位天数(无故障天数)、浮标作业船只出航天数;浮标在位工作情况和损坏情况及原因;巡
视及维修情况;岸站有效资料的接收情况;资料的传输和使用情况;资料的质量评价;浮标资料的效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3·分局调度指挥部门
(1)于每年十一月中旬将下年度浮标布放、回收等用船计划报局指挥中心,并抄报局主管部门。
(2)负责安排浮标作业用船、巡视用船和应急用船。
(3)将浮标位置和工作状态列入交接班内容,并随“综合动态日报表”上报局指挥中心。
(4)负责联系发布本海区浮标的航行警告和航海通告。
第十一条 分局所属基层管理单位
1·浮标队
(1)按验收大纲和验收要求完成各类浮标的验收工作。
(2)参加制订浮标布放、回收、巡视及海上维修等实施计划,并与浮标作业船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3)及时整理浮标实时资料和定位资料,并将浮标位置和工作状态按“海上资料浮标动态报告”要求于每日15:00时(北京时)以前报分局调度指挥部门。
(4)认真填写浮标布放、运行和回收的有关背景资料。
(5)对回收后的浮标及时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及保管。
(6)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建立浮标档案。
(7)负责提出浮标消耗件、备用件的订购计划。
(8)及时更换海上浮标的电池、磁带,保证海上资料的连续性。
(9)执行分局制订的应急处置计划。
(10)安排浮标传感器的检定计划,并参加传感器的检定工作。
(11)每个浮标回收后,及时总结该周期的工作,书面报分局主管部门。
2·浮标作业船(含执行浮标作业的其他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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