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十三项管理规定

一、驾校预约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驾校培训管理规定,为充分保证学员的培训学时,满足不同情况的学员之需求,为进一步提高本校的培训预约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根据学员需要设立培训预约学时制.
二、培训预约方式和时间: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培训预约,包括学员来校预约、电话预约、传真预约等.学员应提前一周进行预约.
三、培训预约的内容:学员可以预约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教练车.
四、预约登记.学员预约后,应即时登记负责预约登记的管理人员对电话预约的应复述学员登记内容,无误后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培训准备.本校的预约登记管理人员为报名处工作人员,节假日由办公室值班人员充任并须做好登记和交接.
五、培训预约的撤销.学员预约培训后,可在参加培训前24小时变更或撤销预约登记.预约培训管理人员接到学员变更和撤销预约后应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六、培训预约的其他规定.学校应尽量满足学员预约的要求,不能满足预约要求的应向学员说明情况或商量请学员改变预约内容.学员预约培训学时的,理论培训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驾驶操作训练每天不超过4学时.凡是参加预约培训的学员,按参加培训的学时交费,但每一阶段的培训总学时不得少于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学时要求.
七、违反预约责任的按培训协议相关规定办理.
二、驾校计时培训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员信息管理,准确记录学员培训的学时过程,确保培训的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一、学员基本信息,培训过程中的学时,应准确及时上传计时培训系统应用平台,以便处理和查询相关信息.
二、工作人员要熟悉计时培训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要领,严格按操作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系统设置,避免系统损坏或信息录入不正确.
三、加强学员信息管理,学员培训过程中理论学习、模拟学习和实操学习的学时、里程及结业考核进行记录,并在地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线性显示和回放.
四、系统管理人员要定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对应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员培训基本信息和培训过程信息要存储和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驾校教学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校的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
1、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顺序组织教学.
2、坚持领导查课制度.分管教学的领导每季度要查课一次,教务处领导每月查课一次,检查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查课后要认真填写查课记录.
3、教员不得擅自调课,特殊情况确需调课的,调整内容在一个教学单元内的由教务处领导批准,调整内容涉及两个教学单元以上的由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学员和学校相关人员.
4、教员实行备课试制度.教员按照教学任务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并进行试讲,合格后上岗执教.
5、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备参加结业考试,且不得报考驾驶证.
二、教学计划管理
1、教务处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上报给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2、驾驶操作训练教学计划分两类,一类正常班的为单车教学实施计划,二类预约班的为单学实施计划.
3、理论教学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各队长、组长也应加强对所属的教员进行检查.
三、教学日志管理
1、坚持填写教学日志是执行教学大纲、落实教学计划的手段,同时教学日志也是考核学员每日培训内容、学习项目和学时的凭证.
2、教学日志须记载学员培训的日期、内容、项目、学时及培训评语,每日培训后由教练员和学员共同填写教学日志,并签字.
3、负责教学的领导及各队长、组长应经常检查教学日志填写情况.
4、培训结束后负责科目三教学的教员将教学日志统一交档案管理员存入学员档案.
四、驾驶培训记录管理
1、驾驶培训记录是考核学员培训单科学时和总学时的凭证.
2、认真填写培训记录.每一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练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印章.
3、教务部门持驾驶培训记录到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车管部门预约报考.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和考试及格后,交付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留存或归档,学校自存一份.
5、学校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五、教学质量评估
1、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2、教学质量评估由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织,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评估小组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其成员应具有教务处、训练队的人员.
3、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小组按照本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4、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写出评估报告.
5、学校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由领导班子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整改方案交本校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同时对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其考评的结果记入年终考评的内容.
四、驾校教练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员聘用
1、学校聘用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中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对拟聘人员除已持证的外进行培训和组织他们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3、拟聘人员考试合格或已持证的审查合格后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二、教练员的解聘、辞职、开除
吊扣
1、解聘:学校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被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社会公告或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练员,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学校解聘教练员时应与当事人签字解聘协议书.
2、辞职:在聘用合同期内教练员因某种原因向学校主动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教练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学校.教练员辞职应按聘用合同中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开除:在聘用合同期内,学校对违反交通、公安管理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影响恶劣的教练员,给予开除的处理,由学校做出书面决定通知本人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4、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后,学校教务处及有关训练队应及时做好教练员的人员调配,不得因此项原因影响学员的培训.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41: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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