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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
1. 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如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由属管业务安全环保科派出安全监护员或申请消防监护员进行监护。 2. 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二级动火作业,由生产单位派遣专门的安全监护人(不参与施工作业)担任安全监护工作,单位派当班人员巡检监护并签字。
3. 危险性不太高的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生产区预留地的工程项目施工动火及其他生产区外公司征地红线内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施工人员兼职监护,佩戴“HSE监护”袖章与专职安全监护员区别。
4. 监护人应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任何情况严禁动火。
5. 在生产、储存、输送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线上动火作业,应加盲板切断物料来源,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内部的物料彻底清除,爆炸气体分析测试合格后方可动火。未有效隔断,严禁动火。不能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只有盲板隔断才能确认是有效隔断。 6. 生产装置进行大检修时,装置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有害物料必须送至装置界区外,并在装置边界加盲板与系统隔离。
7.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和夜间21 点以后,原则上不得在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罐区实施一级动火,确须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8. 生产运行设备、管道发生泄漏,无法打盲板隔离,无法从系统中切出进行吹扫置换时,应采取打卡子、注胶等不动火的办法堵漏,否则应按特殊动火处理。
9. 未清除周围可燃、易燃物料,严禁动火。动火点垂直下方半径15 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油、油漆、木材、油破布、电石等可燃、易燃物品;
10. 动火点周围半径15 米范围内的地漏、地沟、下水井、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用湿砂袋予以封闭;
11. 动火点周围半径15 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可燃物料的采样、放空、脱水等作业,更不得进行清罐作业。
12. 高空动火必须将动火点下方及靠近其他运行设备侧用防火布隔离,防止火星飞溅、落地及油气朝动火点扩散;
13. 必要时,应对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水封、地漏、下水井、暗沟、明沟等进行现场可燃气体监测。
14. 拆卸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
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 在火票有效时间内,如果动火人或安全监火人撤离现场,中断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必须收回作业许可证。恢复动火前,安全监护人和动火人必须共同确认动火条件没有发生变更,安全措施仍然有效,重新检测气体含量合格,方可继续动火,否则必须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17. 如果动火作业在高处或受限空间内进行,须遵守其相应规定同时办理高处作业或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18. 如果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19.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下水井21%。
2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乙炔瓶和氧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21.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特殊、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12 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 天,当动火作业在批准的时间内(<3 天)未完成时,可申请延期一次,但总的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 天;固定动火区内的二级火票不超过1 周。
22. 作业许可证上“动火部位”必须指明动火点所在设备的位号、具体部位或动火点所在区域的空间范围。一张作业许可证不得用于多处动火(在15 米距离内,同一种介质、同一条管线、同一台设备、具有相同的动火条件,称为“一处”或“一个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