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然、王树立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怡然、王树立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2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6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晓彤薛东超姜腾飞 
下水井【审理法官】张晓彤薛东超姜腾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怡然;王树立;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怡然王树立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怡然王树立 
【当事人-公司】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通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王鸿飞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通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王鸿飞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通李向国王鸿飞 
【代理律所】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怡然;王树立 
【被告】天津宁河区中燃宏昌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2.一审法院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物证勘验笔录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2.一审法院对于护理费的计算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1,高度危险是指按照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不能
完全控制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燃气虽属于易燃易爆品,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就能有效控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高度危险性,故本案不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施”的规定王树立家中卫生间壁炉阀门下方应属王树立负责管理天然气管道应属中燃宏昌公司负责管理。本案事故发生后宁河区消防支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通过勘验笔录分析天然气管道没有漏气现象本次事故应为王树立家中卫生间壁炉阀门下方漏气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由此可见由中燃宏昌公司负责管理的部位没有漏气而由王树立负责管理的部位存在漏气现象。同时中燃宏昌公司已经通过安全宣传、户外检查等方式向包括王树立在内的用户介绍燃气相关注意事项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能够保障在燃气泄漏时及时引起用户警觉中燃宏昌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故中燃宏昌公司对王怡然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怡然、王树立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管道工程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其要求管道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树立作为天然气的使用者应当充分注意用气安全,本案中天然气的泄漏点为由王树立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卫生间
壁炉阀门下方按照一般常识当天然气大量泄漏时王树立应当能够闻到且其自认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就闻到过气味但王树立未按照安全用气要求正确处理燃气泄漏,未积极采取任何措施且也未向中燃宏昌公司告知,该行为是发生天然气爆炸的直接原因故王树立应对王怡然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王怡然主张按照其护理人员王术海的实际收入计算护理费数额,然其提交的交易明细及银行流水不能充分证明其从业情况及收入情况,故一审法院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0912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怡然、王树立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上诉人王怡然负担460元,上诉人王树立负担14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1: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王怡然去王树立家看改造的厕所,和案外人刘向利一起去看,去厕所需经过厨房,案外人刘向利开厨房门时,
突然发生燃气爆炸,造成二人烧伤,事发后报警,天津市宁河区公安消防支队到现场调查,认定为: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起火部位为宁河区岳龙镇西未甸村二区2排6号厨房,起火原因为天然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源发生爆炸所致。事故发生后,王怡然被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门诊住院,诊断为:(1)15%Ⅱ°Ⅲ°全身多处燃气火焰烧伤;(2)右踝关节挫伤;(3)低钾血症;(4)低蛋白血症;(5)抑郁状态;(6)肺炎。住院22天。王怡然支付医疗费64273.03元,由王术海护理。王怡然于2020年9月3日申请肢体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王怡然的肢体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鉴定结论为:(一)王怡然皮肤瘢痕形成超过体表面积4%构成十级伤残;(二)王怡然误工期21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王怡然支付鉴定费2500元。被扶养人王永生、邢印兰系王怡然父母,由子女王艳新、王怡然、王艳玲、王伟增4人扶养。    另查,2019年11月10日、13日,中燃宏昌公司分别与王树立、王玉荣签订了用气合同(居民),并附件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及客户安全使用手册。中燃宏昌公司宁河调压站从2019年11月1日加臭,廉庄调压站从2019年11月27日加臭,两站负责岳龙镇等镇的燃气加臭。    再查,管道工程公司承揽了宁河区2019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宁河苗庄等5镇36个村),该公司在王树立房屋内及院内进行厕所改造工程,发生爆炸时未完工接通使用,施工前,王树立、管道工程公司未向中燃宏昌公司告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责任如何认定;(2)王怡然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1)已经被社会普及化的燃气在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性在合理范围内且本案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并非燃气公司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引起的故本案不适用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关于中燃宏昌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施”的规定王树立家中卫生间壁炉阀门下方应属王树立负责管理天然气管道应属中燃宏昌公司负责管理。本案事故发生后宁河区消防支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通过勘验笔录分析天然气管道没有漏气现象本次事故应为王树立家中卫生间壁炉阀门下方漏气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由此可见由中燃宏昌公司负责管理的部位没有漏气而由王树立负责管理的部位存在漏气现象。同时中燃宏昌公司已经通过安全宣传、户外检查等方式向包括王树立在内的用户介绍燃气相关注意事项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能够保障在燃气泄漏时及时引起用户警觉中燃宏昌公司已经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故中燃宏昌公司对王怡然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管道工程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次
爆炸火灾事故发生在王树立所有的房屋室内而管道工程公司施工地为房屋外院且勘验笔录显示未完成的马桶坑管口及南墙南侧化粪池并无漏气现象王怡然也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与管道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燃宏昌公司虽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事故现场下水井照片及光盘,但不能证明事故的发生与管道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管道工程公司对王怡然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王树立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王树立作为天然气的使用者应当充分注意用气安全。本案中天然气的泄漏点为由王树立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卫生间壁炉阀门下方按照一般常识当天然气大量泄漏时王树立应当能够闻到且其自认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就闻到过气味但王树立未按照安全用气要求正确处理燃气泄漏未积极采取任何措施且也未向中燃宏昌公司告知,该行为是发生天然气爆炸的直接原因故王树立应对王怡然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王怡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6: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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