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10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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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
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2004 6 26 日深府 [2004]102 号发布)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 龙岗两区 (以下简称两区)
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 [2003]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 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
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XX区集体土地
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
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 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 严格用途管制
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 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已建成区;
(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
(三)山林地;
(四)坡度大于 25 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
第六条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 着物补偿费。
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 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 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 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 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 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
严格执行。
补偿费用分期支付。
第八条 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 国土管理 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
(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
(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
(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
(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
(六)制定补偿方案;
(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 补偿款;
(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
第十条 使用土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 不予补偿:
(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附着物;
(二)从事不符合补偿标准、旨在增加补偿金额的种植或 养殖等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 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以及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拒 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由区政府作出补偿 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补偿对象上述行为不影响补偿工作的 实施。
第十二条 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
依法
查丈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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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收,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继受 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继续使用,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亦不得非法占用。
转为国有的土地,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继受单位继续使 用的,使用单位应和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单位不 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 继受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其成员 公布,接受监督。
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费用,继受单位不得截留。
两区政府应当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补偿给继受单位的补 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予以 确定:
(一)工商用地,按    100 平方米 / 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按    100 平方米 / 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
480 平方米;
(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 公共设施用地,按 200 平方米 / 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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