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220冰箱保护器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 ,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 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 ,招致电
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 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4、消耗者赵因装置保护器不妥,也有必定的差错。但按照严厉职责准则,电冰箱电源线路有缺点是损害发作的根本原因,所以不因赵的差错而免除冰箱出产者的补偿职责。但可以酌情减轻补偿的职责。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2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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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冰箱   出产   保护器   电源   职责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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