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细水雾喷头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GA 1149-2014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6.10.1.1除外)、第8章和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编制时参考了ISO 6182-9: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细水雾喷头》、FM 5560:2012《细水雾系统标准》和UL 2167:2004《消防系统用细水雾喷头》。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盛达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毅、张强、啜凤英、刘连喜、杨震铭、胡明、沈贺坤、刘欣、李宝利、张君娜、王健强、于东兴、甘晓虹、张兆宪、丛北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水雾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细水雾灭火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2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GB 150.3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
GB 150.4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T 1226一般压力表
GB/T 1227精密压力表
GB 5099钢制无缝气瓶
GB 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 5135.9-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T 8979纯氮、高纯氮、超纯氮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6172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
GB 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A 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JB/T 9243玻璃管液位计
JB/T 9273电接点压力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向下1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直径Dv0.50小于200μm、D 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3.2 雾滴直径D v0.99 drop diameter D v0.99
喷雾液体总体积中,在该直径以下雾滴所占体积的百分比为99%。
3.3 雾滴直径D v0.50 drop diameter D v0.50
喷雾液体总体积中,在该直径以下雾滴所占体积的百分比为50%。
3.4 细水喷雾头water mist nozzle
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能够产生并释放细水雾用于灭火的喷头。
3.5 细水雾灭火装置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分区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自动灭火装置。 3.6 瓶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self-containe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采用瓶组贮存加压气体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7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pump supplie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采用泵组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8 单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single-flui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只向细水雾喷头供给水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9 双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dual-flui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向细水雾喷头分别供给水和雾化介质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10 分区控制阀 section valve
能接收控制信号并自动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
3.11 贮存压力 storage pressure
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压力灌装气体,在20℃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3.12 装置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operation pressure of the equipment
装置压力源所提供的最大工作压力。
3.13 减压装置下游最大工作压为 maximum operating pressure downstream the pressure reducing equipment
减压装置入口压力为细水雾灭火装置最大工作压力时,经减压后输出的压力。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4.1.1 按供水方式分类:
a)瓶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b)泵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c)其他供水方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4.1.2 按流动介质类型分类:
a)单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b)双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4.1.3 按装置工作压力分类:
a)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P≥3.50MPa);
b)中压细水雾灭火装置(1.20MPa≤P<3.50MPa);
c)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P<1.20MPa)。
注:P为分配管网中流动介质压力。
4.1.4 按所使用的细水雾喷头型式分类:
a)闭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b)开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5 基本参数
5.1 工作温度范围
细水雾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工作温度范围为4℃〜50℃。
5.2 工作压力
5.2.1 生产商应规定并明示装置的最大工作压力、贮存压力以及细水雾喷头的允许工作压力范围。
5.2.2 瓶组式装置气体贮存压力以及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贮存气体为氮气时)。
表2 工作压力
5.2.3 单流体细水雾喷头的最小工作压力应从1.2MPa、1.5MPa、2.0MPa、3.0MPa、3.5MPa、 4.0MPa、5.0MPa、6.0MPa、8.0MPa、10.0MPa系列中选取。
5.3 流量系数
细水雾喷头的公称流量系数应从0.3、0.5、0.7、0.9、1.0、1.2、1.5、1.7、2.0、2.5、3.0、3.5、4.0、4.5、5.0、5.5系列中选取。
6 要求
6.1 装置要求
6.1.1 外观
6.1.1.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6.1.1.2 贮水容器的外表正面应标注“水”或“H2O”,贮气容器外表正面应标注所贮存气体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字体应明显、清晰。
6.1.1.3 装置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单向阀、分区控制阀、减压装置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介质流动方向。
6.1.1.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装置明显部位,铭牌标志内容应符合9.1的规定。
6.1.1.5 装置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装置各部件间连接型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1.2 启动运行要求
6.1.2.1 启动方式
6.1.2.1.1 瓶组式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三种启动方式。
6.1.2.1.2 泵组式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
6.1.2.1.3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6.1.2.2 启动运行
6.1.2.2.1 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6.1.2.2.2 装置启动运行后应具有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以及报警显示。
6.1.3 灭火性能
装置的灭火性能要求应符合6.14.29的规定。
6.2 贮气瓶组
6.2.1 组成
贮气瓶组包括贮存的气体及贮气容器、容器阀(释放阀)、安全泄放装置、减压装置(可选)、压力显示装置、驱动装置等。
6.2.2 工作压力
贮气瓶组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3 密封要求
按7.2.1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贮气瓶组应无气泡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