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1149-2014细水雾灭火装置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细水雾喷头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GA 1149-2014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6.10.1.1除外)、第8章和9.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编制时参考了ISO 6182-9: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细水雾喷头》、FM 5560:2012《细水雾系统标准》和UL 2167:2004《消防系统用细水雾喷头》。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固定灭火系统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盛达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毅、张强、啜凤英、刘连喜、杨震铭、胡明、沈贺坤、刘欣、李宝利、张君娜、王健强、于东兴、甘晓虹、张兆宪、丛北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水雾灭火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细水雾灭火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0.1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2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
GB 150.3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
GB 150.4压力容器 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
GB/T 1226一般压力表
GB/T 1227精密压力表
GB 5099钢制无缝气瓶
GB 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 5135.9-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GB/T 8979纯氮、高纯氮、超纯氮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6172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
GB 25972-2010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A 61-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JB/T 9243玻璃管液位计
JB/T 9273电接点压力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向下1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直径Dv0.50小于200μm、D 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3.2 雾滴直径D v0.99 drop diameter D v0.99
喷雾液体总体积中,在该直径以下雾滴所占体积的百分比为99%。
3.3 雾滴直径D v0.50 drop diameter D v0.50
喷雾液体总体积中,在该直径以下雾滴所占体积的百分比为50%。
3.4 细水喷雾头water mist nozzle
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能够产生并释放细水雾用于灭火的喷头。
3.5 细水雾灭火装置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分区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自动灭火装置。
3.6 瓶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self-containe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采用瓶组贮存加压气体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7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pump supplie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采用泵组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8 单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single-flui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只向细水雾喷头供给水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9 双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dual-flui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向细水雾喷头分别供给水和雾化介质的细水雾灭火装置。
3.10 分区控制阀 section valve
能接收控制信号并自动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
3.11 贮存压力 storage pressure
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压力灌装气体,在20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3.12 装置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operation pressure of the equipment
装置压力源所提供的最大工作压力。
3.13 减压装置下游最大工作压为 maximum operating pressure downstream the pressure reducing equipment
减压装置入口压力为细水雾灭火装置最大工作压力时,经减压后输出的压力。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4.1.1 按供水方式分类:
a)瓶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b)泵组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c)其他供水方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4.1.2 按流动介质类型分类:
a)单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b)双流体细水雾灭火装置。
4.1.3 按装置工作压力分类:
a)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P≥3.50MPa);
b)中压细水雾灭火装置(1.20MPa≤P<3.50MPa);
c)低压细水雾灭火装置(P<1.20MPa)。
注:P为分配管网中流动介质压力。
4.1.4 按所使用的细水雾喷头型式分类:
a)闭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b)开式细水雾灭火装置。
5 基本参数
5.1 工作温度范围
细水雾灭火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工作温度范围为450
5.2 工作压力
5.2.1 生产商应规定并明示装置的最大工作压力、贮存压力以及细水雾喷头的允许工作压力范围。
5.2.2 瓶组式装置气体贮存压力以及装置最大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贮存气体为氮气时)。
表2 工作压力
5.2.3 单流体细水雾喷头的最小工作压力应从1.2MPa、1.5MPa、2.0MPa、3.0MPa、3.5MPa、 4.0MPa、5.0MPa、6.0MPa、8.0MPa、10.0MPa系列中选取。
5.3 流量系数
细水雾喷头的公称流量系数应从0.3、0.5、0.7、0.9、1.0、1.2、1.5、1.7、2.0、2.5、3.0、3.5、4.0、4.5、5.0、5.5系列中选取。
6 要求
6.1 装置要求
6.1.1 外观
6.1.1.1 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6.1.1.2 贮水容器的外表正面应标注“水”或“H2O”,贮气容器外表正面应标注所贮存气体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字体应明显、清晰。
6.1.1.3 装置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在单向阀、分区控制阀、减压装置明显部位应永久性标出介质流动方向。
6.1.1.4 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装置明显部位,铭牌标志内容应符合9.1的规定。
6.1.1.5 装置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装置各部件间连接型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1.2 启动运行要求
6.1.2.1 启动方式
6.1.2.1.1 瓶组式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三种启动方式。
6.1.2.1.2 泵组式装置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两种启动方式。
6.1.2.1.3 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6.1.2.2 启动运行
6.1.2.2.1 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6.1.2.2.2 装置启动运行后应具有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以及报警显示。
6.1.3 灭火性能
装置的灭火性能要求应符合6.14.29的规定。
6.2 贮气瓶组
6.2.1 组成
贮气瓶组包括贮存的气体及贮气容器、容器阀(释放阀)、安全泄放装置、减压装置(可选)、压力显示装置、驱动装置等。
6.2.2 工作压力
贮气瓶组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3 密封要求
按7.2.1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贮气瓶组应无气泡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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