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交通部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企业标准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说 明
  为了保证产品零部件质量,首先必须重视原材料和毛坯件质量。原材料和毛坯件质量标准是基础标准。
锻件法兰  在锻件方面,根据有关资料结合我厂实际制定了三种通用基础标准,即“JQ/GJ21—1—82锻件通用技术条件”“JQ/GJ21—2—82锻件毛坯质量分级标准”“JQ/GJ21—3—82锻件加工余量及尺寸公差”。“锻件通用技术条件”是考核锻件全面质量的。“锻件毛坯质量分级标准”主要是考核锻件外形毛坯质量。 本标准经船舶检验局上海办事处于1981年3月4日(81)沪船检字第94号文审查修正,作为起重运输机械锻造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起重运输机械自由锻造,胎膜锻造的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和合金结构钢锻件。
  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特殊要求应在其他专用技术条件中补充规定。 本标准中所以用的国标,部标或其他标准,均以最新标准为准。
 
  一 锻件试验分级
  1、根据设计要求,工作特性和用途,按进行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量,将锻件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见(表1)
  表1
  锻件 试验 等级 硬度 HB 拉力 冲击 b 实验项目 试验数量 典型零件 σs或σαk 1
  Ⅰ 无 如标准件螺栓螺9母垫圈等。 Ⅱ √ 每批取5%,但不少于一般的销轴、操纵 件 3杆件、高强度螺栓、传动轴等。 Ⅲ √ 热处理后每件试验硬减速箱传动轴、齿 度轮、链轮、滚轮、联轴器零件等。 Ⅳ √ √ √ (1) 热处理后,每件变幅螺杆、轮条,做硬度试验 Q≦50T吊钩、吊(2) 每批取2%做拉钩横梁螺帽、卷筒力冲击试验,但轴变幅、起升系统不少于2
件 Ⅴ √ √ √ 的铰轴。 (1) 典型受力部件Q≧50T吊钩,横每件做实验 梁,螺母大型旋转(2) 非典型锻件但座圈,锻件等。 项目重量超过1000~1500Kg或长度为≧3M时都必须进行三种试验 注:(1)各级锻件必须要符合“二技术要求”中各项规定
  (2)凡表1中未列出的机械零件,应视零件的具体作用及重要性,按“表1
  所列类似性质的典型零件确定实验等级
  (3)表1中试验数量,均指同钢号、同一热处理的一批锻件,并允许一批锻
  件中包括根据各图号制造的外形尺寸近似的锻件。
  (4)直接使用轧制钢材时,则以原材料质保书为准不再做试验(硬度除外)。 (5)表1中“√”表示要做的实验项目,“ ”表示不做实验。
  2、凡我厂设计的锻件图纸,必须注明锻件试验级别,例如45Ⅳ,、35Ⅲ、
  2
  40Cr Ⅳ等,如未注明级别者,均按“Ⅰ级”处理。
  3、对某些重要的大型锻件,要求的试验项目超出表1中的规定时(如:无损探伤,内应力测定,金相,低倍,白点,弯曲试验等)必须在锻件图纸和合同中注明。
  4、对于外来图纸和老产品图纸无试验级别要求的重要锻件,由主管施工的技术人员参照本标准与有关人员商定后,如需试验者,由工艺设计科在兰图上盖上 按X级试验 印章(或签字)。
  5、凡协作锻件,在试验级别确定后,应按下述方式在合同中注明: 标注示例:
  (1) Ⅳ级试验锻件——JQ/GJ21—1—82。
  (2) 按锻件图中技术要求作补加试验(如第3条示) (3) 提供原材料化学成分实验证明。
  注:如协作单位无条件提供实验数据时,则在合同中应注明提供试棒(试样)
 
  二 技术要求
  6、凡铸造用的钢号,必须符合图纸的规定,并有保证质量的证明书,此证明书应符合下列表主办的要求。
  (1) 普通碳素钢按国标GB700—79的规定。 (2) 优质碳素钢按国标GB699—65的规定。 (3) 合金结构钢按冶标YB6—71的规定。
  无证明书的钢材一般不应投料使用,个别情况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同意,补做化学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7、锻件钢材代用,按材料代用规定办理手续,经设计者签署认可,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8、对于重要的锻件(如Ⅳ、Ⅴ级)要求有适当的锻造比,具体来说: (1)用钢锭锻成的碳钢及合金钢锻件,按主体截面积算,锻造比不得小于2.5~3,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也不应小于1.75。
  (2)用钢坯锻成的碳钢及合金钢锻件,按主体截面积算,锻造比不得小于1.5~2,按法兰或其它突出部分计算也不应小于1.3。
  3
  (3)按订货单位要求或特殊情况允许变动上述锻造比,但要提出技术依据。 9、锻件产品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和工艺文件的规定要求,黑皮锻件的尺寸允许偏差按(表2)的规定,侧面的不垂直偏差不超过尺寸偏差。 注:凡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或部标准均以最新标准为准。
  表2
  锻件长度 L a ≦320 >320~630 1 1.2 锻件尺寸D、d、H、S mm ≦65 b 3 4 >65~100 c 2 >100~160 a 2 2.2 2.5 3 3.5 4 15 6 11 5 9 4.5 >160~250 a 2.5 >250~400 a 3 3 a b c 3 3.2 b 7 c 4 b 9 c 5 b 11 11 c 6 6 1.5 5 2.2 1.8 6 8 4.2 2.8 10 5.2 >630~1250 1.5 5 2.5 2 7 3.5 3 11 5.5 3.5 13 6.5 >1250~2500 2 2.5 7 9 3 3.5 2.5 9 3 4 3.5 13 4 6 4 5 15 7 >2500~4000 >11 4.5 13 5.5 15 6.5 17 7.5 3.5 13 5 5 17 7 6 19 8 4
  4000~6000
  10、锻造用钢锭其两端不坚实部分必须去除,所除去的尺寸需保证其两端没有目力可见的
疏松、缩孔、气泡,裂纹和非金属夹杂物。
  11、在锻造前必须将钢坯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掉(铲或磨)不得将带有裂纹、鳞皮、折迭、缺口和冷豆等缺陷的钢锭或钢坯进行锻造。
  12、钢料铲除表面缺陷后其凹坑的宽度必须大于深度的3倍,破口必须大于45°,坑底铲成平面或圆弧状,不允许留尖角。
  13、锻造过程中,毛坯的加热、冷却都必须按锻造规范进行,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锻件,应做操作记录。
  14、凡属我厂产品锻件一般应进行查初次热处理,按锻造车间编制“锻件热处理工艺规程”。
  15、锻件成品不应有夹层,折叠、裂纹、结疤、夹渣等缺陷。但局部缺陷允许铲除至纯金属为止,铲除深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非加工面的黑皮表面不应超过该处的尺寸允差,还需打磨光滑。 (2)机械加工的表面,不得超过单边加工余量的75%,但剩余加工余量的绝对值不应小于1.5mm。
  (3)V类锻件须经淬火、调质处理的短剑不得超过加工余量的50%,剩余绝对值,不应小于3~5mm。
  16、锻件加工余量与公差,以及非加工锻件自由尺寸公差应符合厂标“JQ/GJ21—3—82锻件机械加工余量与尺寸公差”之规定。
  17、在冷状态下矫正的锻件有回弹趋势的应进行回火,以消除残余应力,(回火温度应不影响机械性能)。
  18、吊钩等特别重要的锻件,不能用气割成形。对一般锻件用气割成形并完工后应进行退火处理。
  19、锻件不允许有严重的脱碳现象,允许的脱碳层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机械加工后不再进行热处理的锻件,脱碳深度不得超过单面加工余量的2/3。
  (2)机加工后需进行热处理的锻件脱碳深度不得超过单面加工余量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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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6:25: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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