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业主单位: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我监理公司与贵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编号GW-HS-06--2007)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4.1款: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监理人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给委托人后,开具正式发票,委托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监理费。 兹申报监理服务费RMB20000元,请予核准。系船柱 申报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厦门嵩屿电厂煤码头桩帽裂缝修复与系船柱防腐工程项目监理部 负责人:日期: |
业主单位审查意见: 业主负责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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