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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案 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旨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对象,而非公开布图设计内容,故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正文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聚福阁18F。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某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1,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2,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锂电保护芯片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肖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国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谭健(TANJI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裕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雷周,上诉人户某某、黄某1、黄某2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谢肖雄,被上诉人赛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丁建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昇公司、户某某、黄某1、黄某2共同的上诉请求:撤销(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号判决,改判驳回赛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赛芯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诸多明显错误,依法不应被采信。
  (一)《司法鉴定意见书》直接采用赛芯公司备案的芯片样品(以下简称登记芯片)的剖
片与被诉JA5088集成电路产品的剖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芯片)进行对比明显不当。1.赛芯公司主张的6个独创点在备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样(以下简称登记图样)中均无法体现。首先,《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写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片“模糊不清”,鉴定人员却在出庭作证时得出“备案的A4纸的纸质件与登记样品剖片后的对应布图设计内容并无明显差异”的结论,前后矛盾。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结构不清晰,保护范围不清楚。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书》全文没有任何地方提到鉴定机构将两者进行过对比,也没有提到如何将两者比对,即认定“备案的A4纸的纸质件与登记样品剖片后的对应布图设计内容并无明显差异”,程序上明显失当。再次,即使登记图样中能看到的内容与登记芯片相同,也不能当然的推定无法看到的内容也与登记芯片相同。2.应当将登记图样与被诉侵权芯片进行比对,否则将违反“公开换保护”的立法本意;登记图样不清是由于履行登记手续时未尽到应有的努力,不清楚的部分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变相鼓励申请人提供不清晰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引发登记行为失范,产生不良导向作用。3.应优先采用登记图样与被诉侵权芯片进行比对,仅当登记图样基于客观原因存在无法识别的细节时,方可直接用登记芯片与被诉侵权芯片进行对比,且不应超出纸件中无法识别的细节。
  (二)《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存在明显错误。1.《司法鉴定意
见书》未对赛芯公司主张的6个独创点进行任何分析即直接认定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明显错误,是否具有独创性是鉴定机构需要鉴定的重要内容,不能当然的认定权利人主张的独创点有独创性。《司法鉴定意见书》写明“根据现有证据”认为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然而并未丝毫提及“现有证据”到底指什么。对于独创性的鉴定,至少应当基于本领域专家的意见或鉴定机构的检索结果,否则结论难以令人信服。2.《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反映被诉侵权人的任何观点。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判断应从功能性、选择性、布局性、互连性、组合性等多方面考虑,不能仅从其功能和布局进行考量。赛芯公司对其主张的6个独创点,仅仅分析了独创点的功能和局部布局,并未对其独创点进行全面分析。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布图设计与被诉侵权芯片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存在明显事实错误。1.判断相似性应当按照电路类别、全局位置、局部比较、元件之间的连线关系、元器件的逻辑关系、具体技术参数比较、指令集比较等步骤进行,并分析权利人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芯片技术指标、芯片执行的指令集、元件数量、各元件在芯片上的布局、走线方式等特征后,与被诉侵权芯片对应部分进行逐项对比,不能简单的通过布局和功能相似即认定两个集成电路相似。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仅将赛芯公司主张创新点的局部元件数量与被诉侵权芯片相比较,就认为两者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显然错误。
  二、虽然赛芯公司涉案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公开在先,但图样内容不清,深圳准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芯微公司)无法通过图样获取布图设计内容,赛芯公司也未举证准芯微公司进行过任何反向工程,即准芯微公司未与涉案集成电路设计布图发生接触。原审法院忽略了“被告接触布图设计”这一重要因素的论证,被诉侵权人不符合“接触+实质性相同”的侵权比对原则,不构成侵权。
  三、裕昇公司与准芯微公司是两家财务独立核算、独立运营的公司,裕昇公司仅是单次的,并非常态,不成立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裕昇公司与准芯微公司是两家独立核算、独立运营的公司,户某某虽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担任裕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裕昇公司的法人人格,认定其处于户某某控制下。其次,裕昇公司并不知晓准芯微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芯片的行为存在或可能存在侵权,其的行为仅仅是基于裕昇公司与准芯微公司的合作关系,裕昇公司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因此,裕昇公司不成立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准芯微公司是因为无法继续经营而依法解散、注销的。在注销时,没有判决认定准芯微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需要进行赔偿,也即在注销时并不存在涉案债务,所以黄某1、黄某
2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涉案债务。即使黄某1、黄某2作为清算组成员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也仅应当在其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对所有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未决判决涉及的债权,企业在破产或清算时应当预先为其分配份额并提存,待判决确定后,按照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量分配相应份额的财产。可见,在破产或清算财产分配时,对诉讼未决的债权预留的份额应当只限于企业的破产或清算财产,而并不及于股东财产。再退一步说,假定黄某1、黄某2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向法院告知清算事宜,法院要求清算组预留债权份额并提存。若清算组认为债务过多,造成公司资不抵债,则需要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两人也仅在其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份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对所有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审法院未将被诉侵权人提交的证据转交鉴定机构,导致用来证明涉案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的证据材料未能进入鉴定范围之内,程序上存在错误。(一)被诉侵权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1-3以证明涉案集成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但原审法院既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或评价,也未将上述证据转交鉴定机构,存在明显程序错误。(二)原审法院未充分释
明,在原本不需要剖片的情况下告知被诉侵权人需要进行剖片,导致因为费用高昂而放弃对证据4-7进行剖片,从而未能进入鉴定范围。
  户某某、黄某1、黄某2当庭补充事实与理由如下:第一,即使被诉侵权芯片构成侵权,准芯微公司也只实施了销售行为,没有实施复制行为。第二,户某某的财产独立于准芯微公司,且已经将股权转让给黄某1、黄某2,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赛芯公司辩称:第一,关于《司法鉴意见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明显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一是对于图样模糊不清的问题,鉴定人员在鉴定时已经进行了比对,模糊不清的地方与备案芯片的格局相同,未发现存在明显差异之处,因此不存在未拿纸质件比对的问题;二是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提到进行对比的过程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鉴定人在原审出庭的时候作了详细陈述,鉴定报告也有详细的记载;三是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反映其任何观点的上诉理由,鉴定机构多次发函征求双方的意见,至于没有写入鉴定意见书,由于鉴定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机构,完全是依据专业知识,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不是审判机构,法律没有规定鉴定机构需要对双方的观点作出评定;四是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其他上诉理由,鉴定人在原审出庭作证的时候已经作
出了详细的答复。第二,关于准芯微公司的接触可能性问题,由于布图设计经过登记就已经公开了,任何人都可以接触。而且,涉案布图设计申请日前,已经投入商业使用。准芯微公司作为同行,能接触到该布图设计。另外准芯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户某某在2011年到2013年期间是在赛芯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就是负责涉案产品。第三,关于裕昇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准芯微公司与裕昇公司混同经营。第四,关于三个自然人责任的上诉理由,公司与股东之间适用公司法,不可能适用企业破产法,原审判决认定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2:2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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