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工厂的规章制度

豆制品工厂的规章制度
豆制品加篇一:工厂规章制度(光耀豆制品厂)
工厂规章制度
为了工厂更好的发展,保证工厂和员工之间的利益。报着多劳多得、相互收益的原则。本工厂做出以下规定:
一、上班时间原则上按本厂业务量及本行业既有的运作模式设定,每月休息1天,不扣工资,但纳入满勤考核。
二、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要书面向厂部请假,并得到批准,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取消一个月的满勤奖,连续旷工3天作自动离厂处理,自动离厂者将扣除1个月的工资。中途离厂者需要提前一个半月交辞职报告,经厂部批准后方可离厂。
三、单月满勤,发放满勤奖50元,连续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满勤,从第二个月开始满勤奖均为80元/月。
四、员工在本厂区域内不得偷窃,不拿人家一针一线,同事之间不准吵架,违者200元,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员工进入车间后,必须服从厂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管理及质量要求,不得随意为之,否则200元。
六、正常上班和就餐时间,员工一律不得议论本厂事务,违者200元,如确有情况须反映至厂部。
七、员工之间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对违反厂规损害本厂利益的员工须主动检举,本厂部予以保密,并奖励举报人200
元,随当月工资发放。
八、技术人员若违规操作,给本厂造成损失的须赔偿,赔偿金充财务,在当月工资扣除(赔偿标准:按成品销售价值的1.5倍计算)。
九、讲究卫生人人有责,不准在车间随地吐痰,不准在车间吃饭、抽烟、吃零食;不准玩手机、发信息,警告无效后50元。
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下班离开要关闭机器电源、电灯。
十一、员工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厂负责,对市场客户负责,对质量负责,保持良好心态,团结一致,做一个文明的员工。
十二、工厂每月22号准时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以上规定希望各位员工遵守和配合,最终解释权归本厂,本厂也向所有员工承诺,付出一份汗水肯定会有一份收获。
南陵县光耀豆制食品厂
2013年9月12日
篇二:豆制品管理办法
宝塔区豆制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豆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为主要原料,不经过发酵过程制成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豆腐脑等。
本办法所称现制豆制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加工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规范,是指经区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的有关豆制品技术规范。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豆制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豆制品监管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许可和日常
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豆制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豆制品餐饮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卫生、环保、商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先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六条 生产、加工、销售的豆制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第七条 豆制品经营实行送货单制度。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厂销售产品时,应当出具"豆制品送货单",并随货发送,做到单货相符。
豆制品经营者采购豆制品时,应当索取"豆制品送货单",核对有关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
第八条 需低温贮运的豆浆、豆腐等豆制品,其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库、冰柜等设施,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专用冷藏车辆。
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对豆制品冷藏温度、设备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作业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200平方米。
第十条 预包装的豆制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预包装豆制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第十一条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
豆制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载明原辅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豆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豆制品质量卫生状况,查验豆制品合格证明、送货单和标签标识等。
豆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载明品种、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数量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除餐饮业外,其他豆制品经营者(包括单位食堂)不得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
餐饮业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符合环保要求。
(一)设有进行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的豆制品独立制作间,其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二)豆制品依规定需要冷藏、保温的,配备相应的设施;
(三)现制豆制品仅限在其经营场所内供消费者食用,不得销售给其他豆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豆制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豆制品生产、销售、使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和资料;
(三)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或扣押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四)检查或者抽查豆制品质量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有关监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豆制品质量监管情况,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依法设立的豆制品生产企业名单;
(二)豆制品监督检查结果,包括不合格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名单及品牌;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 豆制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并销毁;不主动召回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强制召回或公告强制召回并销毁。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依法设立的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其作业区使用面积、产品预包装和冷藏要求不符合本规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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