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民用爆炸物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
a) 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原则;
b) 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先进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扩展性原则。
1 人力防范基本要求
1.1  人力防范应符合国务院令第466号要求。
1.2 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年满18岁,不应超过55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值守人员应经当地公安部认可定,并经本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证应张挂在值班室。
b)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证明
c)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治安防范及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d) 接到报警信号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e) 也可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符合标准要求的值守人员负责值守工作。
1.3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有检查、整改记录。治安保卫机构或组织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明确其职责及人员组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1.4  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有培训记录。且应对有条件接触明勇爆炸物从业人员建立培训记录台账,加强教育培训。
1.5  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1.6  建立健全被盗(抢)、丢失等案件、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和案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  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
  值班守护人员熟记与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的通讯联络方法,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1.8  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2  实体防范基本要求
2.1  新建库区或库房等建设项目应有安全验收评价和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防雷、治安防范等验收或检测合格报告。工程验收资料应完整并能够妥善长期保存。
2.2 应设报警值班室,确保对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设施实施统一控制;报警值班室与库房
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报警值班室应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报警值班室应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应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h畅通。
2.3  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库的结构应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2.储存库房的门应为双层门,内层门为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设置铁栅栏、金属网,库区设置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围墙。
3  犬防基本要求
3.1  库区应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
电话报警系统
3.2  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4 技术防范基本要求
(一)入侵报警装置
4.1  技术防范应符合GB 50348要求。
4.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394要求
b) 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
c) 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时间不应超过2h,紧急报警装置应全天处于设防状态;
4.3 入侵警报装置应与110指挥中心或库房所在地派出所连通,或与其他主管部门联网。
4.3 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二)视频监控装置
4.1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防范系统其中,库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4.2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GB 50395要求
b) 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s
c) 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像素点阵,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d)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e) 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或使用具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探头。
(三)技防系统要求
4.1 监控和报警设备不应安装在民爆物品储存库内;
4.2 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远程联网的通信接口。
4.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声音复核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也可任意切换,报警信号显示屏的信号显示应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储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
4.4 通讯设施终端应连接至或安装在报警值班室;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报警值班室内应张贴报警,且值守人员在报警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
4.5 报警、视频监控应具有备用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h,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h;交流供电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4.6 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4.治安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安全、可靠、实用、先进、配套的防范体系。技术防范设备质量和系统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特殊场所的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腐等特殊要求。
4.8 安装在储存库两层门之间、门斗等处的报警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明敷,钢管采用螺纹连接,螺扣不小于6扣,线芯截面不小于1.5mm2。引进值班室的报警干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或绝缘导线穿钢埋地敷设。
4.9  技术防范系统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防雷规定的要求设置防雷设施并经过气象部门的定期检测。
(四)电子巡查系统)
4.1  电子巡查系统应满足巡查线路预设和巡查记录打印等功能,对巡查人员的工作状态进
行有效的监督。
5 管理措施
5.1  储存库应依据本标准,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5.2 储存库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治安防范工作。
5.2 本标准的实施由储存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5.3 储存库所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治安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治安防范工程的建设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设计方案应符合GA/T 74的规定;治安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公安部门根据GA 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5.4 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0: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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