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消防安全风险自检自查指南

旅馆消防安全风险自查检查指南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接待客人或供旅行者休息或住宿的场所,包括酒店、旅馆、旅社、度假村、民宿、客栈等。
一、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旅馆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书面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旅馆,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并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
管理能力。
4、所属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旅馆,以及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村民利用自建住宅,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超出上述范围的,在投入营业前应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6、根据本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特点,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32/T4444—2023,以下简称《规范》)明确的要素,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7、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1、单位应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自身不具备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应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2、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或长期带故障运行。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民宿管理系统
3、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故障报告、修理和消除等有关情况。
4、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箱、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排烟口、正压送风口、报警阀等应当设置名称、位置、使用方法和应当保持的工作状态,以及禁止占用、圈占的标识。消防泵及其管道阀门等应设置管道流向、供水范围、阀门启闭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处设置供水系统名称和范围的标识。
5、室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
6、临时装饰物、广告箱牌、桌椅等物品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排烟口和送风口、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在防火门、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7、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控制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锁具固定等限位措施。
8、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单项功能检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检查和全面检测。
三、安全疏散管理
1、旅馆的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器材。各楼层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自救呼吸器、瓶装水、毛巾、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2、位于高层建筑的旅馆应在客房内配备应急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3、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4、位于高层建筑的旅馆应当按照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作为疏散门,不得随意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得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门应设置禁止锁闭、堵塞、占用等内容的标识,常闭式防火门、电梯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如遇火灾严禁乘坐电梯”等标识。
7、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得设置烧水间、配电柜、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影响疏散
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8、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用疏散通道、货物运送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疏散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时,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
9、疏散门、疏散通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有镜面反光类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
10、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应完好有效,不得被遮挡。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灯光型,不得采用蓄光型。
11、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2、各楼层疏散楼梯入口处、客房内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四、灭火、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1、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米。
2、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施划标识、标线并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防火间距等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建筑外墙上的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不得被遮挡,室内外的相应位置应当有明显标识。
4、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2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或停放车辆。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餐厅、布草间、锅炉房、燃气表间调压站、可燃物品仓库(储藏室)、厨房、锅炉房、液化气瓶间、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时会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以及变配电站(室)、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室、储能电站,制冷机房、空调机房,冷库(氨制冷储存场所),通信设备机房、电子计算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防排烟风机房、避难层等发生火灾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落实特殊防范和重点管控措施,不得占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或在内部堆放杂物。
3、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餐饮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厨房内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排油烟管道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并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阀。
4、厨房使用燃气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5、餐饮区域排油烟管道、共用水平汇集管、竖向立管、油烟净化设备、排油烟风机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管道防火阀的自动关闭功能至少每月测试一次。
6、不得擅自设置夹层、将地下车库变更为仓库。
7、冷库应当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制作保温层,穿过保温层的电气线路应当采取穿管保护,安装电气设备与保温材料之间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商用冷库不得使用氨制冷方式。
8、配电室内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当有区别于其他配电装置的明显标识。
9、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油浸变压器室的防火分隔不得被破坏,其内部设置的防爆型灯具、事故排风机、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电气焊工、电工应当持证上岗。电工应能正确区分消防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熟练掌握消防电源正常工作的操作和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技能。
2、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3、建筑内不得吸烟、烧香、使用明火照明,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焰火。
4、民宿的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以及车辆停放区域。
5、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配电箱(柜)不得零地并接、螺栓压接、多线铰接,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不得带负荷拉、合闸。不得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电器或移动插排,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1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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