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文件规定食品包装用聚丙烯容器的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燈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食品用聚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注塑而制成的食品包装用聚丙烯容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箫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脱试验
GB 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QB.T 2818-2006聚烯怪注塑包装捅
在线管理系统3组成
聚丙烯容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捅身、一部分为桶盖,生产工艺为注塑工艺,经组合成为一整 套聚丙烯容器。
4技术要求
4.1原料 树脂应符合GB 4806.6的规定。
4.2外观要求
4.2. 1桶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外观要求
项目 | 技术要求 |
气泡 | 不允许 |
黑点' 杂质 | 最大长度(L),mm | L>0.5 | 0.2<L<0.5 |
医用消毒灭菌 | | | |
个数 | 不允许出现 不多于3个 |
塑化不良 | 供水减压阀 不允许容器表面成絮状或颗粒状 |
裂缝孔洞 | 不允许 |
擦痕 | 无擦痕、烫伤 |
桶体 | 平整光滑、桶身成型正直,均匀,无明显白斑、无凹陷、无明显毛刺,无 薄厚不匀现象;膜外贴清晰 |
| |
4. 2. 2盖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外观要求 |
项目 | 技术要求 |
气泡 | 不允许 |
黑点、杂质 | 最大长度(L),mm | L>0.5 | 0.2<L<0.5 |
个数 | 不允许出现 | 不多于3个 |
塑化不良 | 不允许容器表面成絮状或颗粒状 |
裂缝孔洞 | 不允许 |
擦痕 | 无擦痕、烫伤 | 开发运维一体化
4.3规格偏差 | | | |
4. 3.1桶的规格偽差 | | |
应符合表3的规定。 | | |
| | 表3规格偽差 | |
| | | |
项目 | aurita要求 |
外径偏差,mm | ±0.5 |
成品高度偏差,皿1 | ±0.5 |
质里偏差,% | =3 |
容里偏差,% | 实际容里比公称谷里大5% |
| |
4. 3.2盖的规格偽差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规格偽差
项目 | 要求 |
外径偏差,mm | ±0.5 |
成品高度偏差,mm | ±0.5 |
质里偏差,% | =3 |
| |
4.4物理机械性能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物理机械性能
项目 | 指标 |
| 不渗漏 |
跌落试歧(含盖) | 不破裂 |
4.5食品安全性能(桶身、桶盖分别开展检测) |
包装容器 | |
应符合GB 4806.7要求。
5试验方法
5.1外观 在自然光线或日光灯下目测,黑点、杂质用不低于0.02蛔青度的游标卡尺测量。
5.2规格偽差
5.2.1桶口外径偏差、套度偏差
按QB.T 2818-2006中541进行试燈,用精度为1mm的量具。 5.2.2质呈偏差
按QB.T 2818-2006中5.2的规定进行。
5. 2.3容呈偏差 按QB.T 2818-2006中5.3的:规定进行。
5.3物理机械性能
5. 3. 1密封试验 按QB.叮2818-2006中5.6的规定进行。
5.3.2跌落试验
按QB.T 2818-2006中5.7的规定进行。跌落高度:为0.8m。
5.4食品安全性能
541总迁移量按照GB 31604.8的规定进行;
542高箫酸钾消耗量按照GB 31604.2的规定进行;
543重金属按照GB 31604.9的规定进行;
544脱试燈按照GB 31604.7的规定进行;
545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应符合GB 4806.6 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组批
由同一原料,同一时间生产的捅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00000只。
6.2抽样
按QB T 2818-2006中6.2的规定进行。
6.3检验类型
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 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规格偏差、物理机械性能。
6.3.2型式检验
型式检燈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燈
a) 新产品投产时;
b)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c) 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燈有较大差异时;
e)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检燈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品,除食品安全性能,检燈结果任何一项不 合格的,应重新从原批次中抽取双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判定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安全性 能检验中,任何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次不合格,不得复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要有标签或合格证,上面要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检验员、出厂 日期、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还应按照GB 4806.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 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7.2包装
外包装用纸箱或编织袋,内衬无毒塑料套袋,单箱产品数量准确,产品合格证标签填写齐全。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该清洁卫生,不得污染。产品运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 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
7.4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 害、易腐蚀物品混贮,贮存期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