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临床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卫计委颁布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
1.设立“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门主管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 药剂科药库、各调剂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的相关制度。
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和病区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专门(可兼职)管理,该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降冰片烯二酸酐
(二)采购、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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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由药剂科指定专门药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采购。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
5.对过期、损坏、患者主动交回的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
(三)调剂和使用
1.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四)处方管理规定
1.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3.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ccenter(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电脑针织机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用于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8.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9.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0.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各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五)管理制度与程序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与程序
(1)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三级管理是指药库、调剂室、临床科室三个不同环节和区域的分级管理。
(2)三级管理程序
① 药剂科药库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统一采购和储备,药品采购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制度和采购程序,库管员要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制度,建立专用账册及完整的入库验收记录,对各药房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申领基数实行备案管理,每次凭药房申领单及电脑打印的出库单发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签字记录完整。定期盘点,帐物相符;
② 各调剂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备案管理,基数由调剂室组长提出申请,最大存量应控制在7-10日内用量,药剂科主任审核批准后,在药库备案后库管员按批准的基数发放。需补充时,调剂室凭申领单及电子出库单到药库领取;
③ 急诊、病区及相关临床科室备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按所属区域分别向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申请科室主任及护士长签名确认。药剂科审核同意后,做好基数备案并按申领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发放药品。需补充消耗药品时,持有效处方、空安瓿到住院药房领取补充。消耗药品相关信息按要求记录,帐、册、数量与实物相符。
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1)“五专”管理制度:
“五专”管理是指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
(2)“五专”管理程序:
① 专人负责
药剂科、急诊科、临床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在药剂科备案。岗位换人时,必须做好三方交接记录(交接方、监督方),发现问题及时追究,交接完必须三方签字后,接岗人员持交接文件到药剂科备案。
② 专用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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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库、药房按规定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帐册”,药库购入发出,药房请领补充,必须双人验收签名。药品的出入库日期、数量要与入库单和请领单一致,消耗药品数量要与处方药品数量相一致,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专用帐册不得随意涂改,保存5年。
防盗追踪
急诊、病区、手术科室要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出专用帐册”,内容至少包括:领入药品数量、批号、有效期、消耗药品数量、批号、结余药品数量、批号、当月领入累计总数、当月消耗累计总数、月末结余数量等,进出专册不得随意涂改,保存3年。
③ 专柜加锁
药库、药房、病区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存放于双锁的保险柜内。
药库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存需设专库并安装防盗门锁,药库、药房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房间要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④ 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专用处方,处方书写应完整规范,用法用量正确无错,住院处方需加盖科室印章,对不合格处方药师应拒绝调配,调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药师应双复核双签字。
⑤专册登记
药剂科要按规定建立统一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及临床科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专册”。药剂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量单位、生产企业、处方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开具数量、药品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发药人、复核人、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临床科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专册”内容包括:使用科室、使用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诊断、病历号、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用量、批号、开方医师、执行护士、残液销毁人、证明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45: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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