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道闸广告的法律规定

滕州道闸广告的法律规定
滕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机器人拳击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有 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滕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围墙(档)、场地、空间设置的路名牌
、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实物模型等广告;
(二)利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公交车候车亭、自行车棚、报刊亭、电话亭、路名牌、画廊等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设置的灯箱、橱窗、旗幔、绘画、电子显示屏等广告;甘薯苗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监督管理, 承担户外广告设置的招标、拍卖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清理等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城市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的管理。
藤球制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楼顶广告设置的选址定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登记、审查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受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应急、民政、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路名牌广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机动车广告设置等有关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
广告检测()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七)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 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九)影响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原则上不得设置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中心城区严禁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严格控制楼顶设置户外广告和依附于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或者刻画广告。
第二章 设置审批
五方通话系统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产权人委托转让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取得。
第八条设置权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 场地或者建筑物、公用没施等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彩及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置楼顶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建筑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或者依附于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鉴定书或者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资料。
核桃剥壳机第九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员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需要现场勘察的,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实地勘察。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与申请人签订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协议。申请人在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楼顶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申请人应当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选址定点许可,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在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其他落地式户外广告数量较大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集中勘察定点, 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申请在城区主干道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数量较大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审批。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满后,原设置人不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当在5日内自行将设置的户外厂告设施拆除,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或者通过自愿协商转让给新的设置人;协商转让不成的,应当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滕州市户外广 告设置技术标准》,按照户外广告许可的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并委托具有户外广
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广 告经营者)制作,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凭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设置制作户外广告,无设置审批手续的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广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04: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3424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设置   户外广告   城市   行政   应当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