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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2.0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准入控制系统
市安监局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所转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安监管三〔2014〕2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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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对于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安全仪表系统失效,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各单位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务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辖区内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强化化工安全仪表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专门制定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培训计划,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工艺和仪表等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安全仪表专业培训,普及功能和安全相关知识,学习有关标准规范。各化工设计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支胜任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设计的技术骨干队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役生产装置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加快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一批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满足开展和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建立完善化工安全仪表管理档案,不断提升过程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操作和维护管理
  化工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编制安全仪表系统操作维护计划和规程。要按照符合
安全完整性要求的检验测试周期,对安全仪表功能进行定期全面检验测试,并详细记录测试过程和结果。要加强安全仪表系统相关设备故障管理(包括设备失效、联锁动作、误动作情况等)和分析处理,逐步建立相关设备失效数据库。
  (四)做好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评估工作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生产装置或设施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在全面开展过程危险分析(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风险分析确定安全仪表功能及其风险降低要求,并尽快评估现有安全仪表功能是否满足风险降低要求。同时在评估工作基础上,制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方案和定期检验测试计划。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安全仪表功能,要制定相关维护方案和整改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安全仪表系统评估和完善工作。其他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实施。
  (五)加强其他相关仪表保护措施管理
  化工企业要加强过程报警管理,制定企业报警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管理,保证自动控制回路的投用率;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企业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评估、安全仪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开展情况等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尤其是针对“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仪表系统投入使用,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和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情况汇总,形成总结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危化局。
微服务开发  请各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将《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及有关设计单位。
  市直以上危化生产使用单位联系人:
  朱文豪  电话:83722843 传真:83722835
  市直以上危化经营单位联系人:
  李 洋  电话:83722983 传真:83722836
  区市县(先导区)安监局联系人:
  刘成明  电话:83722837 传真:83722841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9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安监管三〔2014〕240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化工企业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监督指导,并按照规定的进度和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设计和完善安全仪表系统。新建装置应按相关要求设置安全仪表系统。在役装置安全仪表系统经风险分析和评估不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利用检修及技改的时机,逐步完善安全仪表系统,切实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全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的自控系统改造工作已初步完成,各地要督促已完成改造的化工企业对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查不足,整改问题,加强管理和检验测试,保证投用率。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企业安全仪表系统功能安全评估、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开展情况等纳入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各市、绥中、昌图县局要将检查情况和企业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情况汇总,作为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于每年年底前报送省局监管三处。
  请各市、绥中、昌图县局将《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及有关设计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获取信息的方法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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